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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對於各方關心的拆遷補償、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強制搬遷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行政機關只能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說:『過去往往是行政機關委托相關企業來搬遷。企業為了實現經濟利益,過程很不規范,強制搬遷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惡性事件。條例實施後,行政機關只能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司法程序的設置來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把風險降到最低。』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9年8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本條例是行政法規,不宜再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因此,條例取消了原條例中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對政府征收補償活動的制約,促使政府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
市場價做標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因搬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補償的標准和補償是否公平。征收補償是各方高度關注的問題。
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王利明說:『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條例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王利明說,這就意味著,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征收程序啟動以後,被征收人可以優先享受住房保障,這也充分體現了物權法中征收個人住宅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的精神。
條例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不滿舊城改造征收補償可聽證
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應當加大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因此就有了『聽證會』這個程序設計,並且政府要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同時,條例在征收程序上也增加了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規定。條例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征求公眾意見;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布;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公共利益需要是前提
條例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必須以『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
對於公共利益,條例規定了6種情形: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時,為了加強規劃的調控作用,條例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要求制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