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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條例明確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據了解,條例兩次征求意見稿中沒有明文提出先補償、後征收,在正式出臺的條例中增加規定,把『先補償、後征收』作為一個原則確定下來。
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說:『條例明確了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並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這是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禁止性規定規范搬遷活動,強化對被征收人權益的保護。這些都有助於化解長期以來因建設單位作為搬遷主體所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
集體土地征收
正抓緊研究修改
條例沒有對征收集體土地作出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從調查情況看,現在矛盾突出的確實主要在集體土地征收方面,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通過行政法規對征收集體土地作出規定是超越立法權限的。有關部門將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征收范圍確定後
『突擊』『違建』不補償
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擊』改擴建,以期獲得更多補償的現象,條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杜絕此類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新條例明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本版均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