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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滋事酒吧外持刀殺人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今年22歲的男子宮玉龍是吉林省人,2007年10月22日晚,宮玉龍到本市開發區黃海路的一家酒吧飲酒。23日凌晨1時許,宮玉龍借酒滋事,強邀也在該處飲酒的被害人江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一同飲酒。江某某、李某某予以婉拒並欲離開,宮玉龍持刀威脅,並尾隨江、李來到酒吧外,攔住江、李的轎車不讓離開,糾纏中宮玉龍掏刀捅刺李某某,被李某某躲過,江某某見狀下車欲加以阻攔,被宮玉龍捅刺其胸部一刀,致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宮玉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為得酬金替人『出氣』鬧命案
被告人張國慶,29歲,黑龍江省人。王秀榮(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與被害人那某某相識後同居。因發生矛盾,王秀榮曾向他人提出欲出資報復那某某,當時被告人張國慶在場。2008年12月17日,張國慶糾集喬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欲加以實施,張國慶給王秀榮打電話詢問是否還要報復那某某,王秀榮予以確認並告知那某某的手機號碼及騙乘那某某車輛的方法。
當日18時許,張國慶、喬磊騙乘那某某駕駛的汽車,當車行駛到天津市塘沽區東沽沿路附近時,張國慶趁那某某不備,從車後座處用事先攜帶的繩子勒那某某頸部,因那某某掙紮,張國慶指使喬磊動手,喬磊持攜帶的尖刀捅刺那某某頸、胸部,致那某某死亡後潛逃。潛逃期間,張國慶將殺死那某某之事告知王秀榮並索要酬金。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國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