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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暖氣供應不足,室內溫度不達標,一名用戶連續四年拒交暖氣費,拖欠大量本金和滯納費用,被供熱單位告上法庭。西青區法院日前審理此案,考慮到供熱期間確實有溫度不達標情況存在,故判決用戶對前三年費用交納60%,第四年交80%,滯納金不予交納。
被告劉先生家住西青區,由於連續多年室內溫度不達標,他從2006年開始拒絕交納供熱費。2010年8月,劉先生被供熱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納拖欠的四年供熱費8900餘元,並交滯納金1000元。
庭審中,供熱單位提供了已向劉先生供熱的證據,並認可供熱期間確有溫度不達標情況存在。據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間形成供熱合同關系,被告理應及時付清相關費用。但考慮到原告為被告供熱期間確實有溫度不達標情況存在,且庭審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對2006-2008年度供熱費按60%標准計算,該標准較為合理,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測溫記錄顯示原告在2009年度供熱期間的情況好於前三年,故2009年度供熱費應按80%收取為宜。關於原告主張的滯納金,因在供熱中存在溫度不達標情況,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劉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所欠供熱費58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