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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襄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黨組書記、主任畢某,因犯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棗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7年8月,襄樊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監事趙某找到畢某,欲從襄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畢某未同意。趙某又提出高息向個人借款,畢某讓趙某找自己單位員工辦理。吳某及解某(另案處理)在未提供擔保等手續、貸款材料不全的情況下,經畢某批准,分別從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20萬元,各自又籌資5萬元,畢某籌資50萬元,3人共計籌資100萬元,借給該公司。
此外,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畢某還利用職務便利,為5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違規貸款提供便利,先後6次收受開發商賄賂131萬元現金。此外,畢某還為他人承接自己單位辦公樓裝修工程提供幫助,受賄3萬元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