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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標有本市知名藥物商標『隆順榕』字樣的保健酒,堂而皇之地出現在煙酒店中。原來,這是一家和『隆順榕』毫無關系的商貿公司為『搭順風車』而『借用』了前者的商標。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判決侵權方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隆順榕制藥廠訴稱,該廠系中藥材、中成藥生產、加工的企業。『隆順榕』商標在2004年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在國際分類第5類商品『人用藥』上使用。經過多年的發展,至今注冊品種已多達86個。近年,原告發現被告埃博銳商貿公司未經允許,在其生產、銷售的保健酒上使用『隆順榕』商標,致使廣大消費者誤以為是原告生產的產品,不僅欺騙了廣大消費者,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埃博銳商貿公司則辯稱,這種保健酒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屬不同類別且非類似商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以中藥與酒合制,屬藥酒。與原告要求保護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藥品之間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處,比如在功能上都是為了身體健康、強身健體,消費對象上都是依靠藥物作用保健治療的普通消費者。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誤認為原告自行生產或許可他人生產『隆順榕』藥酒,從而導致混淆的發生。因此,可以認定兩種商品應屬於類似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綜上,判決被告天津埃博銳商貿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隆順榕』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記者王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