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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將正式施行,加上國務院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月1日起,『三項規定』將成為今後價格執法的三柄尚方寶劍。以去年國家查處綠豆價格串通漲價案最高罰款100萬元為例,按照新規,罰款上限以後可提高到500萬元。近日,國家發改委價檢司司長許昆林在廣州接受了羊城晚報記者采訪。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漲價
許昆林表示,修改後的《處罰規定》將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罰款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不執行法定價格乾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許昆林指出,當前95%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習慣上稱為『放開』價格。但是,在這95%的領域,經營者和行業協會的價格行為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准則。
原材料、勞動力等價格上漲導致企業成本上昇,但是企業不得利用工作會、聯誼會等形式合謀漲價;行業協會可提供信息服務,但不能組織協調經營者集體漲價。對於故意誇大供需矛盾,捏造、散布虛假信息,制造市場緊張氣氛;自買自賣、內部倒手,制造交易假象;大量囤積供應緊張的商品拒不銷售,造成市場脫銷惡意推高價格;操縱電子交易市場價格,推動現貨價格上漲等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大監管和處罰的力度。
許昆林指出,行業協會在反壟斷中的作用是一把『雙刃劍』,可能同時具有促進、維護競爭的積極功能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消極功能。根據國外的經驗,行業協會一般不得組織經營者討論價格問題,尤其是不能討論未來價格走勢,否則可能使經營者強化共同的漲價預期。
價格串通可罰500萬元
許昆林指出,去年國家查處的綠豆價格串通漲價案中,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策劃、組織綠豆產銷行情研討會,搭建了綠豆經銷企業相互串通的平臺,散布了綠豆大幅減產等漲價信息,但由於其不經營綠豆現貨,沒有綠豆經銷的違法所得,只能依據無違法所得處以最高限額罰款100萬元。修改後的《處罰規定》,對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此外,修改後的《處罰規定》進一步加大對惡意囤積處罰力度,規定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