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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馬喜生通訊員/鍾紫薇)酒吧老板與人發生斗毆,急呼自己酒吧的保安『護駕』,打斗中該名保安被砍死。想不到老板表示,保安之死並非發生在工作場所,只能賠屍體火化費。最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酒吧老板向死者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4萬餘元。
老板惹禍急召保安到場死者小吳2009年3月到汪某的酒吧做保安。2010年7月2日上午,汪某突然打電話給他,說自己在常平一家西餐廳出事了,讓他趕來幫忙。小吳接到電話告訴自己老婆一聲後就匆忙出去了。一個小時後,小吳的妻子接到電話得知小吳出事並已被送往醫院。待其趕到醫院後,小吳已經停止呼吸。
小吳的妻子認為,汪某對丈夫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汪某只給屍體火化費,於是她將汪某告上了法院。汪某卻認為,小吳是在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與他人打架而死亡,純粹因其個人行為造成,與其所從事的工作無關,所以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事發非工作時間但存在僱傭關系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事發時並非上班時間,小吳也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被砍死,但汪某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要求他來保護的行為屬於汪某的個人行為,應認定為汪某個人臨時僱傭小吳保護其人身安全,雙方之間存在僱傭關系。
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汪某應當對小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令汪某向小吳的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46252.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