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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關,很多單位可能已經排好了春節加班表。勞動者要仔細核實,甄別自己『有效』加班時間,否則訴訟維權,也不會得到滿意結果。對此,海淀法院法官提醒勞動者,要避免三種『無謂訴訟』。
出差在途時間不算加班典型案例:劉先生入職鑫萬佳公司擔任市場部銷售經理一職,他於假日期間乘火車到上海公辦,總共5天,但實際在上海工作3天,路途往返用去2日。辭職時,劉先生要求公司支付5天的加班費共計1379.31元。經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劉先生只拿到了3天的加班費。
法官釋法: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通常不超過40小時,每周必須保證勞動者能夠連續24小時休息,否則即認定為加班,但加班需要以特定的工作為支橕。本案中,劉先生為完成外地工作任務而出差,雖然在途時間其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時間並無實際工作內容,不符合加班條件。法官表示,一般來說,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時間以及為工作而進行的准備時間,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內容而無法被認定為加班,不能把這段時間計入『加班時間』討要工資。
『延時工作』屬正常上班典型案例:王先生在聯想公司工作,《員工手冊》中規定:加班須經部門經理或部門第一負責人簽字批准,只有經書面審批後的加班,方能依據實際加班時數按國家規定優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王先生說,他加班時經常沒人簽字,只能用自行記錄的工作日志證明自己的加班情況和工作內容,但王先生最終以敗訴告終。
法官釋法:通常來講,用人單位都會在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加班需提前審批,否則『賴班族』長期『被加班』,還白白耗費了單位的辦公資源。因此,員工沒有書面證據的『延時工作』,一般被認定為出於自願的繼續工作。法官提醒,為了保證自己權利,勞動者被要求加班時,一定要主張『立字為據』。
值班、加班不能混為一談典型案例:譚先生原為光大物業公司員工,擔任電工職務。他說,公司實行倒班制,其工作時間為上兩個星期白班,上一個星期夜班,平均每周休息一天。譚先生辭職時,要求公司補齊加班費。參考譚先生工作內容,法院查明,譚先生上夜班時,住在光大物業公司的宿捨,離工作地點較近,因此認定譚先生夜班工作時間為值班,不是加班。
法官釋法:加班和值班的最大區別在於,值班期間可以休息,加班為持續性正常工作。這種糾紛大量存在於物業公司和員工之間。如果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工作基本相同,也可以視為加班,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根據勞動強度酌情確定。(記者高健通訊員胡高崇)
李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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