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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場發生在路口的交通事故,雙方各有傷亡,而且都說對方闖了紅燈。由於沒有目擊證人,而且路口的監控系統沒有監控到這起事故,也就是說沒有證據證明任何一方的說法。近日,西青區法院公布的這起案例值得警示。
事件回放
都說對方闖燈惹禍
事故發生在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西青開發區興華道與興華四支路交口,一輛桑塔納轎車沿興華道自東向西行駛,一輛豐田轎車沿興華四支路自南向北行駛,兩車在路口相撞,桑塔納轎車前部與豐田轎車右側接觸。相撞後,豐田轎車又向西北方向駛出,車前部與附近的廠院圍欄相撞,車輛和圍欄都被撞壞。事發時,桑塔納轎車裡坐著一位老大爺,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去世,豐田轎車裡坐著一位孕婦,因為被撞受傷而先兆流產。
老大爺的老伴年已八旬,沒有工作,兒子殘疾,他們討要撫養費8萬餘元,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另外還有醫療費、屍檢費、喪葬費等。事故中的孕婦是個『80後』,她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療24天。她說,在這次事故中,車輛間的碰撞衝擊力極大,給腹中的孩子造成的傷害不可預見,因此索要一次性賠償2萬元,另外還有3萬元精神損失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伴費若乾。
雖然事故雙方都說對方闖紅燈,但事故發生時,監控設施並沒有監控到事發地點,而且當時也沒有目擊證人。因為無法查清事故成因,交管部門沒有認定此次事故責任,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雙方都到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雙方司機共同擔責
由於當事雙方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對方闖了紅燈,也無法證實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或過錯更輕一些,法院於是判定為雙方司機的共同過錯導致了本次事故。因為事故中的桑塔納轎車歸屬於某公司,司機是在執行單位職務過程中出的事故,因此法院判令某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孕婦沒提供關於精神損失費和對其子造成不可預見傷害的相關證據,因此法院沒有支持這兩項索賠。
最終,西青區法院判決桑塔納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孕婦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伴費等共計4500餘元。豐田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老大爺的老伴和兒子共12萬元。除保險限額外,桑塔納轎車所屬公司和豐田轎車司機各自賠償老大爺一方包括醫療費等損失在內的共計13萬餘元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