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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因為法院違法,竟演變成了一場持續八年多的司法拉鋸戰。回首這漫漫司法申訴之旅,張清新不禁悲從中來。
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
『要是我當年配合他,就不會後來受這些折磨了。』河南省新鄉市暉苑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苑公司』)執行董事張清新有點後悔。
2002年1月28日,新鄉市原郊區經委(後改稱牧野區發改委)副主任張性田和新鄉縣二建副經理趙家禮找到張清新,說想買暉苑公司正在建的房子。『他說有塊10畝多的地,價值約270萬元,他以170萬元的價格優惠賣給我們,讓我給他的房價也相應地作出優惠。我以為那塊地已經歸他了,就同意了。』張清新說。
為保險起見,張清新與張性田簽訂了兩份協議。第一份約定暉苑公司將原本為每平方米5000元的營業房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優惠價格賣給張性田,1000平方米共優惠100萬元,張性田將其開發的人民路西段路北10.5畝土地按總價170萬元交付暉苑公司開發。由於張清新對張性田是否享有10.5畝土地的開發權存有疑慮,雙方又約定第二份協議,規定如果此協議無法履行,則張性田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價格購買暉苑公司的營業房。
之後,張性田交了60萬元的定金,暉苑公司也開始著手辦理10.5畝土地的轉讓手續。但是在辦理10.5畝土地過戶的過程中,暉苑公司發現該土地的使用權屬集體所有。『張性田完全是利用我公司幫助他貪污百萬元集體資產,這種事我們不能乾。』因此,張清新提出終止第一份協議,要求雙方按照第二份約定履行購房合同。此時張性田提出退房,要求暉苑公司返還其60萬元定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張清新說,暉苑公司正准備把60萬元還給張性田時,後者2002年9月3日將他們起訴至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性田訴稱,暉苑公司房產手續不全,而且未按承諾足額征夠規劃用地面積,同時拒絕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又將其所購買的營業樓售給他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暉苑公司在辦完相關住房手續費後降低銷售價格15%後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判令暉苑公司向張性田雙倍返還定金,共120萬元。
張清新稱,暉苑公司的房產手續是完備的,取得的房產證也被法院認可了。在暉苑公司提出履行第二份協議時,張性田不同意,提出終止合同。在張性田未按約定支付第二期房款且未簽訂正式合同的情況下,暉苑公司也同意終止合同,因此終止合同是雙方合意的行為,暉苑公司也以通知了張性田。
省高院確認『閃電拍賣』房產違法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但是隨著法院的『動作頻頻』,事情越來越復雜。
就在此案尚未審理時,張性田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新鄉中院同意其申請並凍結暉苑公司銀行存款120萬元,並查封其兩層標的房產。2002年9月27日,新鄉中院向已經租用這兩層房產的超市下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暫停向暉苑公司支付租金,如租金到期應交法院提存。
張清新說,新鄉中院在超標查封又未解封的情況下,又對租金進行提存。按照租賃合同,超市兩年租金共160萬元。暉苑公司認為,法院在扣除判決應履行義務外,餘額應返還暉苑公司。但新鄉中院表示,雖然他們向超市下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超市並未把租金交付中院提存。張清新對此難以認同。『他們不讓租戶給我們交租金,他們也沒收到租金,那這些租金哪兒去了?』
2003年1月16日,新鄉中法作出判決,判令暉苑公司於判決後20日內補全預售手續,否則雙倍返還張性田定金120萬元。
暉苑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以程序不當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中院重審。2004年3月7日,新鄉中院再次作出判決,基本維持一審原判。
暉苑公司再次上訴。2004年9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雙方在違約問題上都存在一定過失,張性田要求暉苑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暉苑公司返還張性田支付的60萬元,並賠償該60萬元的利息損失。
暉苑公司認可這一判決,但是未執行賠償,因為他們已被法院凍結、查封財產數百萬元,一直未予返還。此後,他們的官司重點便成了向法院討要被查封的財產,誰知竟6年多未果。
令暉苑公司不能接受的是,該案執行標的只有60多萬元,新鄉中院在已經凍結100多萬元存款的情況下,又重復執行,2006年將他們市值160多萬元的門面房進行了『閃電拍賣』。『將我們的房子嚴重低估不說,2006年7月4日作出的評估報告,第二天就拍賣,第三天就將房產抵給張性田,這樣的拍賣程序嚴重違法!』張清新說。
在暉苑公司的一再申訴下,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16號裁定,確認新鄉市中院拍賣暉苑公司兩間門面房的執行行為違法。暉苑公司可據這一裁定向新鄉中院提出賠償請求。
該裁定是省高法終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然而,新鄉中院一直拒絕執行。暉苑公司多次提出賠償請求,新鄉中院都不予立案。無奈之下,張清新只好四處上訪。
借口最高法『調卷』拖延賠償程序?
『這是一起嚴重違法的案件。法院用司法手段查封提存的數額遠遠大於矛盾爭議標的,屬於典型的重復、超標的查封,裡面有很多問題。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員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副組長萬峰說。
萬峰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0年5月,河南省委政法委根據中央黨內監督原則和中央巡視工作條例成立巡視辦,確定了三個地方:新鄉市、平頂山市和安陽市,『我參加的是新鄉執法巡視組。』
據萬峰介紹,2010年5?8月,他們一共接訪了3000多人次,其中約有1/3是涉及法院系統。『就是在這期間,張清新找到了我們。』巡視組聽完張清新的敘述,判斷這是一起嚴重的違法執行案件。巡視組給河南省高院發函,希望省高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萬峰告訴記者,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批示新鄉中院兩天之內解決問題。
據記者拿到的一份名為《省高法巡查問責辦征求省政法委巡視組意見內容》的材料顯示,2010年6月,省高院向省政法委巡視組征求意見,得出的結論是:新鄉中院的提存、拍賣行為都屬不當,省高法准備糾正。這份材料還表明,省高院已意識到,『此案辦理到如此程度不僅僅是法院人員素質問題,可能有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受利益驅動造成的』。
在這份材料中,省高院提出,『關於暉苑公司要求的賠償問題,由於卷宗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須待最高法審理完畢後,再決定啟動賠償程序』。
對此,萬峰質疑說:『哪一條法律規定,中院對終審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申訴?』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不具有申訴權。
巡視組要求新鄉中院提供有關調卷手續,結果新鄉中院出示了一份2009年5月10日的『借卷函』,而省高院的終審裁定作出的時間是2009年10月14日,新鄉中院向最高法『申訴』的時間是2010年5月6日。也就是說,新鄉中院還沒有向最高法『申訴』、省高院也還沒有作出裁定,最高法就已經借走了相關案卷。萬峰認為,最高法『調卷』一說難以成立。
據萬峰介紹,新鄉中院後來改稱自己不是向最高法『申訴』,而是向最高法『反映情況』。最高法2010年7月21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表明,新鄉中院不服省高院16號裁定向最高法提出申訴,最高法立案庭2010年5月14日受理,並轉賠償辦復查。『如此一來,這個案子就又拖了好幾個月。』萬峰說。
賠償案終於開庭
距離省高院作出16號裁定已經一年多過去了,但裁定並沒有被執行。對此巡視組也頗為無奈。『法律上規定,終審裁定在兩個月之內必須執行,但不執行怎麼辦呢?沒有罰則。我認為,新鄉中院不執行和省高院後來的曖昧態度都說明了一個問題,法院內部在護短。』萬峰直截了當地說。
巡視組認為,此案辦理過程中涉嫌多次違法,問題比較嚴重,相關法官玩乎職守,涉嫌刑事責任,但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得看後果,沒有結果不好追究責任,因此需要先定給國家造成了多少損失。『這樣一來,法院系統肯定要拼命壓低賠償數額,因為賠償數額越高,相關人員責任越大。承辦法官為了保護自己,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這就導致這個案子無休無止地往下拖。』
萬峰告訴記者,2010年10月,最高法將案卷退回省高院。『這時新鄉中院和省高院都沒話說了,這纔正式決定對暉苑公司的賠償申請進行聽證。』
2011年1月19日,河南省高院開庭聽證審理新鄉中院違法拍賣暉苑公司房產的國家賠償案。暉苑公司要求新鄉中院返還其兩間門面房並恢復原狀。新鄉中院辯稱,省高院16號裁定確認的是中院拍賣執行行為違法,並沒有撤銷其據以執行的判決書,所以對暉苑公司的房產實施強制執行『至今也是合法的,暉苑公司的請求於法無據』。
暉苑公司代理人對此表示非常憤怒。新鄉中院的代理人則以必須得到批准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因法院提存租金導致暉苑公司損失160多萬元的賠償案件,近日也終於立案。
目前,張清新仍在忐忑不安地等待著最後的賠償結果。8年多來,他一直在這種焦灼的等待中度過。他對結果感到悲觀,但他的女兒卻堅信法律的力量終會顯現。案發時,張清新的女兒還在上初中,因為這個官司在考大學時報考了法律專業。現在,她已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了,官司卻還沒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