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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月24日至25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山西海洋煤業有限公司『3.9』重大火災責任事故中,六名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系列案件,在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人王富壽等6人涉嫌玩忽職守罪,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組成專案組偵查,偵查終結後,案件交辦寧武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忻州市院公訴處派員出席法庭,指導工作。
寧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富壽作為平定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長,對轄區內涉爆單位在購買、儲存、使用民爆物品有審批、檢查、監管等職責,並對各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管;被告人趙九林,作為平定縣公安局民爆物品管理大隊指導員,負責山西海祥煤業有限公司等煤礦的民爆物品安全監管;被告人張滬明作為平定縣冠山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對轄區內各煤礦的安全生產及礦業秩序工作負有監管職責,而且負責駐礦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被告人韓雙利作為平定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駐山西省海祥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監督員,在駐礦履職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按規定時間跟班,甚至不駐礦,對海祥煤業管理混亂、違規生產沒有進行認真的現場監督;被告人穆買全作為平定縣安全監督管理局煤礦安監一股監察組長,2007年、2008年作為平定縣安監局分組包礦責任制的實施者,負責山西海祥煤業有限公司的安全監管;被告人穆素平作為平定縣安全監督管理局煤礦安監一股安監員,2008年2月25日受平定縣安監局安排擔任組長,對山西海祥煤業有限公司進行啟封驗收檢查。
由於上述六被告人違反國家相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平定縣山西海祥煤業公司未經審批私開井口違法生產,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非正規渠道購買的火工品,並在井上井下私設多個火工品存放點。礦長、副礦長不行使相關管理職責,采煤、維護等作業承包給陝西包工隊,『四科一室』管理人員名不符實,特種工作人員無證上崗、一證多崗、混崗等問題長期存在。在2008年2月25日對該礦的啟封驗收檢查中,穆素平等人明知煤礦不符合啟封條件卻簽字同意啟封維護,導致2008年3月9日12時30分,該公司井下三車場發生火災事故,造成死亡6人、傷6人,直接經濟損失2302000元的嚴重後果。經專家組鑒定,確認此次事故是不合格炸藥起火導致。
寧武縣人民法院將擇日對上述被告六人作出判決。(郭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