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訊 上周末,塘沽的王先生遇到了件煩心事,將車停在收費停車場,取車時卻發現愛車被劃了3道深深的劃痕,修車前後花了上千元,當他找到停車場索賠時,卻遭到拒絕。
王先生說,前兩天他買了輛某德國品牌的汽車,因為覺得4S店上保險太貴所以還沒來得及上保險,上周六他開著新車帶女朋友去塘沽某劇院看電影,將車停進了劇場外的收費停車場。出來後,王先生發現車的後門被人劃花了3道。『前後補漆,花了1000多塊錢。』王先生隨後找到停車場管理員索賠,對方卻說他們沒有責任,不會賠償他的損失。
記者當日駕車來到了該劇場外測試,進入停車場交錢後收費員直接就說,『在我們這停車管停不管看,出現問題概不負責。』經過一下午的走訪調查,記者發現塘沽的收費停車場內大多數停車管理員都說他們只提供場地停車不負責汽車看護,有的停車場甚至還樹立起了一塊寫有這種規定的警示牌,仿佛成了一種具有了法律效力的停車合同。(見習記者吳征)
律師說法:
就此事,記者諮詢了天津卓茂律師事務所的劉新偉律師。劉律師認為,王先生付費的這家停車場管理員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車主支付了停車場停車費以後,管理員在停車期間已經在事實上構成了一種看管的義務,雙方協商交費後停車場除了對汽車有保管的責任,同時也必須要履行看護車輛的義務,由於看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失,應由看管人來承擔。
至於車輛管理員提前說明不負責甚至立警示牌告知的行為屬於無效的免責聲明,由於車輛看管不當造成損失賠償的情況完全不符合《合同法》上對免責條件的認定,所以停車場提前聲明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