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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2月1日電:今年1月1日起,由天津市工商局制定出臺的《天津市機動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在全市推行,但記者近日在采訪中發現,這份旨在維護經銷商和消費者雙方權益的合同,卻在市場上受到冷遇。
消費者 很多人不知新合同『按照要求我們必須使用廠商提供的合同,另外最近我們也沒遇到消費者主動提出使用新合同的情況。』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走訪新區部分4S店時均得到了類似的回答。據了解,目前經銷商普遍采用的是由各自廠商推行的合同,並且很多消費者並不知道市工商局推廣的新合同。
經銷商 就怕與『退換』條款沾邊在幾個合資品牌的新車銷售合同中,記者看到『保修約定』一欄中僅寫著『關於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而某4S店的銷售顧問告訴記者,之所以僅提到簡單一句話,主要是希望能夠合理規避保修的責任方和具體細節。『即使出了問題需要修理也並不全是4S店服務的問題,還有可能是設計制造的缺陷,這樣問題就是消費者和生產廠家之間的了。』該銷售顧問說道。
此次推廣的新購車合同則明確提出了新車的修理達到次數或時間上限仍無法解決問題的,經銷商要為消費者換車或退車。『雖然60天或是累積5次無法修好的情況極少發生,但我們還是希望通過保留「最終解釋權」來和消費者溝通具體問題。』某品牌汽車銷售經理告訴記者,由於推廣合同中明確提出了退車和換車的條件,這對於很多經銷商是唯恐避之不及的。
相關部門 將進一步推廣應用市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處負責人表示,新合同范本雖未強制推行,但是消費者可提出使用要求,並且新合同范本說明中已提出雙方可以協商對范本進行增減和修改。而采用經銷商提供的廠商合同,如果因合同涉及『霸王條款』或存在明顯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並因此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根據合同法42條、43條和天津市消保條例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條款。
據尹金平介紹,汽車流通業協會近期將在今年陸續組織不同類型消費者和經銷商參加的推動會,進一步推動這兩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記者程瀚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