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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在電器城花了近10萬元購買電器,並因此得到商家贈與的兩臺筆記本電腦。而後,該市民要求退掉部分貨品,商家遂提出應將贈品全部退回,從而引發了雙方的一場訴訟。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贈品未進入銷售階段,應扣除其中的利潤部分,同時應按贈品與商品的比例,扣除原告所購電器應得的贈品價值,由此一審判令消費者支付電器公司價款3958元。
2008年6月7日,市民邱某到本市河西區一家電器公司購買電器,其間,邱某與店方簽訂了一份套餐導購意向書,邱某交預付款9.5萬餘元,擬購買三星彩電、三星對開冰箱等電器,並當即收下贈品筆記本電腦兩臺,原約定的贈品32寸液晶電視因故未能贈與。在意向書的背面,商家還蓋上了退換貨專用章。隨後,邱某收到電器公司送去的三星對開冰箱及退還的貨款6400餘元,剩餘預付款仍在電器公司處。2009年5月上旬,邱某依據上述意向書與電器公司協商換貨或退款未果,後又到河西區消費者協會反映未能解決,遂將對方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判決電器公司退還邱某預付款7.1萬餘元。電器公司由此認為,既然合同已經解除,雙方就應相互返還受領的標的物,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而邱某已領取的兩臺筆記本電腦,其中一臺已經丟失,另一臺已損壞,無法退還,為此,電器公司起訴請求邱某賠償兩臺筆記本電腦的價款6600餘元。
被告邱某提出,當時他是購買了冰箱和其他物品,原告纔贈送的筆記本電腦,現冰箱已經送到,所以不同意退還贈品。法院審理後另查明,已交付的贈品兩臺筆記本電腦的價款為5758元,未交付的贈品TCL液晶電視價格為4010元,共計9768元。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在意向書上蓋有退換貨專用章,即表示承諾可以退、換貨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兩臺筆記本電腦的價款6600餘元,因該贈品未進入銷售階段,所以應扣除其中15%的利潤部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總標的為9.5萬餘元,約定贈品的總價款為9768元,贈品與商品的比例約為10%左右。原告依合同購買的冰箱(價值1.8萬元),依上述比例約應得贈品價值1800元,返還贈品的價款約為3958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兩臺筆記本電腦的全部價款6600餘元的訴求中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稱贈品是購買了冰箱和其他物品所贈的意見,因其未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