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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持
市律協勞動法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嘉德恆時律師事務所
袁雄兵
小何於2009年7月從某知名大學畢業,畢業後即入職某國企工作,勞動合同期限2年,未約定試用期。2010年10月,小何因工作原因與經理發生口角,遂決定辭職,交接手續辦結後離開單位。次月應聘另一家外資企業,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5000元。但外資企業了解到他在國企辭職後還未辦理退工手續時,明確提出1個月內不能辦理退工手續即按不符合錄用條件處理。小何非常珍惜新的工作崗位,數次到原單位請求辦理退工手續,原單位以新的人事專員未到崗為由,一直拖延不辦。一個月後,外企通知小何不予錄用。
小何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解答:
員工辭職,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否則,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張權利,要求企業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如延誤辦理退工手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企業還應予以賠償。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從某種意義上講,它體現的是一種人身關系。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仍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不開具退工單,不辦理退工手續,勞動者就無法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正常規范的勞動關系,這是一種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本案中,小何向其原工作單位某國企提出辭職後一個月,其與該國企單位的勞動關系即告解除。該單位應在十五日內為小何辦妥退工手續,而不得以各種原因故意拖延。由於該國企單位未依法及時為小何辦理退工手續,導致小何被某外資企業以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小何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該國企立即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並賠償其遭受的經濟損失。近日,本市因拒絕辦理離職員工的退工手續引發的索賠爭議不斷增多。企業拒絕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往往基於以下幾點原因,一是企業不滿員工單方炒其魷魚,讓其下不了臺;二是認為員工未辦清交接手續,恐以後無法補救;三是擔心員工到競爭對手處工作,泄露其商業秘密等等。其實這些原因根本不成立,無論如何,企業都應依法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後十五天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