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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於建嶸發起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行動多位參與者在北京召開研討會,出臺了將於全國兩會期間擬交提案草案,從修改立法、完善救助等層面提出建議,以實現『全面禁止兒童乞討』目標。於建嶸稱,該行動是想通過努力,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的改善,在中國最終杜絕兒童乞討現象。(2月14日《東方早報》)
每當看到路邊衣衫襤褸甚至身有殘疾的孩子在乞討時,筆者心裡都會感到酸楚,緊接著就是該不該給錢的疑問:不給,太沒有人情味;給吧,誰知道孩子的背後有沒有人正在竊喜。隨著媒體對兒童行乞內幕的不斷曝光,一來二去內心越來越麻木,這也可能是大多數人面對行乞兒童的心理活動。
伴著微博打拐的熱潮,於建嶸教授提出的立法禁止兒童行乞也引發了正反兩方的辯論,雖然公安部打拐辦主任稱拐賣兒童主要被非法收養,少部分被組織乞討,筆者依然認為立法禁止兒童行乞很必要。
大多數反對者的糾結之處在於,乞討是一個人的自由,一旦全面禁止必定誤傷那些真正走投無路的乞討兒童,何況大多數的乞討兒童還是由親屬帶領的。但是我們需要了解,行乞兒童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被拐賣的兒童,他們往往被打成傷殘被人控制用來賺錢;二是由父母帶領出來乞討的兒童,但他們並不是走投無路,而是為了更輕松賺更多的錢,河南7名兒童被父母出租到三亞乞討就屬於這種情況;三是真正因貧困而不得不乞討為生的兒童。
如果全面禁止兒童行乞,就能夠堵住拐賣兒童用來行乞賺錢者的財路,從根本上杜絕這種事情的發生,他們往往是被拐賣兒童裡命運最悲慘的。對於第二類,能勞動卻拒絕勞動,利用孩子謀求錢財絕不值得同情。或是失去勞動能力卻不接受救助,反而讓孩子行乞,如果因為救助不能滿足其衣食溫飽,責任在救濟部門,如果因為救濟不能滿足其過分欲望,則問題在行乞者個人,切斷其財路利大於弊。對第三類『非乞討而無法生存』的人群,這正是社會保障功能缺失的表現,如果我們因同情而認為應該聽之任之,從某一角度說是掩蓋了政府的責任。
兒童是需要保護的,這不僅是為人父母的責任,更是社會的責任。在美國,如果政府認為父母虐待孩子,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而我們怎麼能夠忍受孩子為了謀生在路邊行乞?有人說行乞是每個人的自由,但對心智不健全的孩子來說該享有這種自由嗎?如果說政府還沒有足夠的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無家可歸的乞討兒童,或是兒童福利機構並不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那麼政府應該做的也不是讓孩子們繼續乞討,而是先立法禁止兒童行乞,再想辦法盡快讓社會保障覆蓋到每個需要的孩子,即使在等待中會傷害到一些人,也是社會進步必須付出的代價,否則行乞兒童何時纔能得到真正的保護?
剛巧,在關注兒童行乞的同時看到了中國全年GDP首次超越日本的新聞,在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速度欣喜之餘,也無限希望國家能從GDP中多抽出一部分保護最該保護兒童,畢竟保護兒童應該依靠的是法律和制度,而不是大眾的善良和一時的熱情。(文/靜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