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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縮的社會生活場景
京劇、漢劇、川劇等戲曲的傳統劇目《四進士》,原來是一出連本臺戲的劇目。京劇《四進士》早年在富連成科班演出時,劇目名為《節義廉明》,一共四本,每天演一本,四天演全。馬連良在上世紀20年代編演此劇,改名《四進士》,剪裁了不必要的場子,精煉成為一日演全的劇目。後來周信芳改編這個劇目並拍成電影,大大壓縮了劇情,改以主業開店、副業訟師的宋士傑為主角,直接以《宋士傑》為名。
《四進士》之名來自於劇中的四個人物。明朝嘉靖年間,同科的四個進士毛朋、田倫、顧讀、劉題,在雙塔寺海誓山盟:今後出任為官,決不貪贓枉法。幾年過去,四進士之一的田倫家裡出了件事,他的姐姐田氏,設計毒死小叔姚廷美,反誣指弟媳楊素貞謀殺親夫,趁勢將楊素貞趕出家門,賣給楊春為妻。楊春知道素貞的冤情,深表同情,與楊素貞結為兄妹。四進士裡的另一位毛朋擔任了『河南八府巡按』,微服私訪,在路上遇到了告狀無門的楊素貞。毛朋替楊素貞寫了張狀紙,叫她去信陽州申冤。
故事由此改以楊素貞、楊春申冤故事為情節主線。二人來到信陽州,不幸又被衝散。楊素貞人地生疏,又遇幾個狂徒攔路調戲,幸被開客店的宋士傑搭救,這個宋士傑原來在道臺衙門當一名刑房書吏,因愛打抱不平而被革役。聽了楊素貞的冤情,宋士傑打抱不平的脾氣再次發作,把她收為乾女兒,帶她到信陽州衙門去告狀。而信陽州知州就是四進士裡的那個顧讀。
田倫的姐姐接到了傳票,要到信陽州衙門受審,怕陰謀敗露,趕緊央求弟弟田倫給顧讀寫信,並隨信附上白銀三百兩。田倫派了公差給顧讀送信和銀子,正巧也住到了宋士傑的客店。宋士傑見他們行蹤可疑,趁他們熟睡之時,發現了田倫的密信,立即將信上的字句一一抄下。
第二天州衙門昇堂審案,顧讀已經看過了田倫的密信,也收到了三百兩銀子,於是他就將楊素貞屈打成招,承認自己謀殺親夫。並無罪釋放田氏夫婦。宋士傑算是『唆訟』,挨四十大板。
回到家裡,宋士傑巧遇楊春,他又寫了狀子,讓楊春以兄弟身份再去向新來的『河南八府巡按』攔轎告狀。河南八府巡按毛朋,為官清正,開堂重審這件命案。宋士傑被傳來出庭,他當庭拿出抄下的密信為證,控告田倫、顧讀貪贓枉法。楊素貞的冤情由此大白。鐵面無私的毛朋斬了田氏夫婦,革了田、顧兩人的官職。但是卻仍舊因宋士傑一狀告倒兩個大官,要將他判往邊疆充軍。好在楊素貞情急智生,認出毛朋就是那天幫自己寫狀紙的人。宋士傑指出毛朋辦事不公,要是打抱不平也犯法,那麼毛朋就是第一個『唆訟』的訟師。毛朋被問得啞口無言,只好釋放了宋士傑。
楊青賣妹
劇中的田氏把楊素貞的酒鬼哥哥楊青找來,要他去賣掉楊素貞。楊青果然樂意賣妹賺錢,他以母親病重、想念楊素貞為名,將丈夫死後未滿『三七』的楊素貞騙出家門,帶到與買家約定的柳林之中,以三十兩銀子的代價,把親妹妹楊素貞賣給了想買房妻室的外鄉人楊春。
哥哥能夠賣妹妹嗎?這當然是違法的。明清時期刑事條例明確規定,將親姐妹出賣給他人做妻妾,要按照誆騙他人財產計贓定罪,贓一兩以下杖六十,按照楊青賣妹所得三十兩銀子,應判處杖九十。另外,楊青這個行為還觸犯了另一個罪名,就是在寡婦志願守寡、以欺騙或強迫手段強迫寡婦改嫁,如果已成婚的,要判處杖七十徒一年半。
另外在本劇開頭,毛朋巡按河南下五府前發出的告示,是一項新的地方臨時法規:『若有販賣人口者,責打四十大板,一面長枷。』這個情節也非常真實,是明清時地方政府經常發布的禁令。
從法律上講,明清的法典對於買賣人口有明確的條文,規定:『設方略而誘取』(有預謀的強奪及誘騙)良民,如果是買賣良民為妻、妾、子孫的,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雙方合意買賣人口,將良民賣為奴婢的,處以杖一百徒三年,賣為別人妻、妾、子孫的,處以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後的條例進一步加重處罰,規定觸犯這一罪名的罪犯加重處罰,一律發邊遠充軍。再犯者用一百斤大枷,枷號示眾一個月再充軍。三犯者一律發極邊煙瘴永遠充軍。
毛朋發布的告示,規定對販賣人口的,責打四十大板,『一面長枷』(就是枷號示眾的意思),好像比法律規定減輕了很多。不過實際上這只是先行處分,在責打枷號完畢後,並不排除按照法律正式判罰。
楊青賣妹,可以辯稱是『嫁妹』,因為嫁妹可以收取男方『聘禮』;而在買方楊春這方面,買人為妻,也可以說是『娶妻』,付出的只是『聘禮』。劇中楊青確實也偽造了由楊素貞婆母畫押的『婚書』,『立婚書人陳氏,只因楊素貞在家吵鬧不賢,令其胞兄帶回家去』。
但是這筆可以偽裝為嫁娶的買賣有一個漏洞:楊素貞和楊春都姓楊,按照古代法律,『同姓不婚』,主婚與男女都要處杖六十,強制離異,女方回娘家,男方已付出的財禮全部沒收。因此一旦被發覺,只會按照買賣人口罪進行處理。因此劇作者安排的情節是,楊春後來被楊素貞哭訴感動、雙方結為兄妹。而且在毛朋為他們起草的起訴狀裡也說:『胞兄楊青,推母有病,將小女子誆到柳林,賣與販售人楊春。』楊春為此請求修改訴狀,將文字改為『將小女子誆到柳林,賣與異鄉人』。這樣楊春就脫離了這場買賣,成為單純的『見義勇為』的好漢。
由於普遍的窮困與社會的兩極分化,明清時期人口買賣現象極其普遍,法律的規定形同虛設。晚明時期進入中國的傳教士利瑪竇在他的《利瑪竇中國札記》裡,提到了這個令他吃驚的現象,並分析說中國的窮人太多,『他們當中有很多人無法過沒有女人的生活,就把自己賣給有錢的主人家,以期在這家的婢女中找到一個妻子,而這樣一來就把他們的子女永世變成奴隸。還有一些人則攢夠了錢買一個妻子,等到孩子過多無法撫養時,就以大約一頭豬或一匹便宜的小驢價格把孩子賣做奴隸——價錢大約相當於一個克朗(crown)或一個半克朗。有時候這樣做並不真正有此必要,但孩子卻從此就與父母永遠分開,變成了買主的奴隸,買主想叫他乾什麼就得乾什麼。這一做法的結果是全國事實上到處都是奴隸』。
明清的統治者對於這種社會現象沒有什麼辦法,只是頻繁地發布法令與告示,作為一種朝廷的『導向』宣示。毛朋的告示也就是這樣的一種表態而已,從田氏設計、楊青騙妹、楊春公然意圖買妻等等情節來看,臺上的角色和臺下的觀眾,都只是將這個告示當做一陣風,只要躲過風頭,就不怕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