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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月18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天津出臺『十條』房地產市場調控細則,強調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同時,落實國家住房限購政策,限購范圍進一步擴大,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根據實施細則,天津將從稅收、信貸、住房用地供應、住房限購政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加強輿論引導等方面加強對天津房地產市場的調控:
稅收方面嚴格加強征管: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對不滿足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條件的,一律征收個人所得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銷售價格,分別按照2%、3%和5%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並嚴格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檢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至2010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專項核查。
信貸方面嚴格差別化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准利率的1.1倍。
住房用地供應方面將加強管理。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
落實國家住房限購政策: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需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和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開全部房源及銷售價格,如上調銷售價格,需經市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重新公示。嚴禁無證售房、發布虛假信息。
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
實施意見強調,天津將嚴格落實國家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天津將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