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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加強天津市商品房銷售管理,保持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文件精神,市國土房管局昨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領取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必須在《新建商品房銷售方案》相關欄目中填報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上限。
《通知》要求,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並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後10日內,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銷售方案》中填報的內容,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上限。市國土房管局同時將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上限在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時,不得高於公布的銷售單價。
房屋銷售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如對銷售單價上限進行上調,需將調整後的銷售價格重新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市國土房管局將調整並備案後的每套房屋銷售價格上限於2個工作日內重新在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備案後的銷售單價上限,於2日內在銷售現場重新公示,未完成重新公示之前,每套房屋銷售單價仍以原現場公布的價格為准。
市國土房管局將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成交價格進行實時監測,對銷售現場進行定期巡查,並將開通市、區兩級舉報電話。對未按照規定公布房源信息以及高於公示的銷售價格對外銷售或發布虛假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關閉該項目商品房合同網上打印功能。(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