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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為抵債,11年前將承租的一套企業產房屋轉讓給其表姐。11年後,該男子的兒子以不知父親將房轉讓為由,破門而入徑自居住,被老嫗告上法庭。日前,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之父只是承租其單位的房屋,是該房屋的使用權人,但其有權對訴爭房屋進行相應的處分,由此一審認定原告老嫗與被告之父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書有效。
年過古稀的周大娘訴稱,她與被告凌宇的父親凌肅是表姐弟關系,因凌肅多次向她借款,不能償還,經二人協商,凌肅願意將位於本市東麗區的一套房屋有償轉讓給她,抵償所欠債務6萬元。為確認該房屋權屬,周大娘要求凌肅出具該房產權單位認可轉讓的證明。1999年1月11日,凌肅向周大娘出具證明一份,寫明凌肅將上述房屋轉讓給周大娘,產權單位某實業公司知道並同意轉讓,且有房屋坐落地街辦事處的蓋章證明。當日,凌肅又與周大娘簽訂了一份以房抵債協議書,約定:因凌肅向周大娘借款,凌肅將其居住使用的上述房屋轉讓給周大娘,用以抵償所欠款項。周大娘自此住進了該房,並負責該房的使用、養護、維修,後又將該房出租。2010年初,凌肅之子凌宇未經周大娘許可擅自破門進住上述房屋內。當時凌肅已經去世,周大娘要求凌宇騰房被拒後提起訴訟。周大娘認為,其善意取得該房的行為應得到保護,故要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父於1999年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書有效。
法庭上,被告凌宇辯稱,他並不清楚房屋由其父轉讓給原告的情況,原告的起訴沒有依據,不同意原告訴求。第三人某實業公司則稱,被告之父凌肅原系一家建築公司職工,1987年企業一分為二,即該實業公司及一家建築工程公司,凌肅被分配到建築工程公司,訴爭房屋系該建築工程公司企業產。凌肅的確找過實業公司,且當時攜帶一份已書寫完畢的證明,要求實業公司蓋章,實業公司已明確告知其應向產權單位講明此事,在凌肅再三要求及補充了關於實業公司對訴爭房屋所依土地有管理權的情況下纔蓋章。對於原告所稱與凌肅簽署協議的情況,實業公司並不知情。另一第三人某建築工程公司也稱,對凌肅將房屋出售一事並不知情,認為原告與凌肅之間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凌宇與房屋拆遷公司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領取了拆遷補償費、搬遷獎勵費等七項費用共計39萬餘元。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之父承租其所在單位的房屋,系該房屋的使用權人,但拆遷部門在明知房屋產權人系第三人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情況下並未與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是與拆遷時的實際居住者簽訂了協議,並向實際居住者發放了相應款項,這反映了該房屋的實際權利在客觀上應由房屋合法使用權人享有,在此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告之父有權對訴爭房屋進行相應的處分,且原告一直實際對房屋進行管理並出租,故原告與被告之父所簽協議應當認定有效。由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涉案人物系化名)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