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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提高天津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從2011年1月1日起,天津市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標准,調整標准為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60元,二級傷殘250元,三級傷殘240元,四級傷殘23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
新標准調整范圍為2010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支付渠道為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據介紹,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有九項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市社保中心強調,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經領取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舊傷復發的,用於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此外,申請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的,需提供工傷職工常住地不在天津市的證明和本人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的書面申請,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後,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需提供供養親屬本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書面申請,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後,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