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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身為辦公用品銷售公司的老板,一男子虛構其公司與一家銀行有大宗采購合同,從而騙取其他公司信任,與之簽訂購銷合同並騙得貨款數十萬元。日前,該男子被東麗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4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男青年吳某是本市一家辦公用品銷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1月2日,吳某虛構其公司與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的采購合同,載明浙商銀行欲向其公司采購價值300餘萬元的電腦設備。當月12日,吳某持此虛假合同,與本市某科技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由該科技公司為吳某的公司提供價值86萬餘元的DELL電腦設備。與此同時,吳某通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業務經理孫某的介紹,尋找到『貨源單位』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並訂立了購銷合同,該合同載明由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為本市某科技公司提供價值86萬餘元的電腦設備。11月13日,吳某向本市某科技公司經理謊稱已收到貨物,科技公司遂在吳某的要求下為上述北京公司匯款86萬餘元。北京公司收到貨款後,按照孫某的要求為吳某匯款35萬元,吳某用此款歸還了公司債務,餘下50餘萬元由北京公司支付孫某,由孫某代吳某退還了客戶貨款。
此外,吳某還曾於2009年10月17日與本市一家科技發展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二份,總計標的額為175萬餘元。按照合同約定,吳某收取了該科技發展公司定金26萬餘元,並用以歸還了個人欠款。之後,吳某又從該公司購買了價值27萬餘元的電腦。吳某采取高價購進低價出售的方法處理電腦設備,上述科技發展公司經理樊某得知後向吳某催款,吳某陸續歸還該公司部分定金及貨款。至案發之日,吳某尚欠該公司定金及貨款21萬餘元。2010年5月28日,吳某被抓獲歸案。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