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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幾年前的蘇丹紅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發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條摻膠事件,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始終不斷刺激著老百姓的敏感神經,『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成為普遍呼聲。
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規定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將處以相關刑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這樣規定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調查舉證的難度,即使犯罪行為對人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但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數量等角度能夠證明其嚴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給予刑罰。
現行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修正後的刑法,刪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這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罰將變為有期徒刑;對於罰金,只提出『並處罰金』,沒有規定具體數額,這也為從經濟上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間。
此外,修正後的刑法,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瀆職的刑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體現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主線和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