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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長溫明炬,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過程中,為一家公司承攬相關項目、減免處罰等事宜提供幫助。溫明炬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董某給予的好處費和公司20%乾股。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處溫明炬有期徒刑12年。判決後,溫明炬表示考慮上訴。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溫明炬利用擔任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調查處處長、地籍管理司副司長兼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世紀國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總經理李某(均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請托人在承攬土地調查項目及減免行政處罰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溫明炬先後收受董某給予的70萬元,並於2007年1月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收受國源公司20%的股份(收受時價值人民幣20萬元)。2008年7月,溫明炬退出國源公司20%股份(退出時價值人民幣100萬元)。現贓款已全部退出。
在庭審中,溫明炬交代說,他與董某認識多年,後來董某成立了國源公司。因公司要去黑龍江開展業務,他覺得都是朋友,只幫忙打電話聯系了黑龍江省國土部門人員馮某。馮某稱,作為上級領導的溫明炬找自己打過招呼,在自己的幫助下,國源公司在相關項目中中標。
除此之外,溫明炬還出面邀請本單位的沙志剛和董某等人在飯館吃飯,結果沙志剛所在部門沒有給予國源公司黃牌處罰。為了感謝溫明炬,董某給了溫明炬好處費70萬元和公司20%乾股。但溫明炬辯解說,70萬元不是受賄錢,他為了買房向董某的家人借款50萬元,他和妻子的收入還得起錢。2008年和2009年春節前,董某給了溫明炬公司分紅總計20萬元。溫明炬說,他『絞盡腦汁』,變著法給董某及其女友贈送貴重財物,應屬變相退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