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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加強公職人員的財產監督已經在不同人群中形成共識。面對『你認為公職人員是否應當公開其財產狀況』的問卷調查,超過八成的公眾和超過七成的公職人員都選擇了應當公開。這是2月2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公布的『公職人員廉潔從政法律對策』國情調研(以下簡稱調研)中的內容。
調研指出,我國在中央層面和一些地方,都已經在公職人員財產監督方面出臺了一些規定,並開展了實踐,這些規定和實踐對財產監督的對象、監督的財產范圍和監督方式等作了探索。但是,從調研情況看,現行制度與實踐和有效監督公職人員、預防其腐敗變質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
日前,本報記者就調研中提出的問題采訪了一些專家學者。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我國在公職人員財產監督制度建設上,早在1995年就有了領導乾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這一制度能否有效,關鍵是申報後要不要向社會公開。財產申報的目的是為了公開,而不是內部存檔。
收入申報規定效果不明顯
記者發現,我國目前的領導乾部收入申報制度主要來源於從1995年至2010年出臺的4份文件。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乾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縣(處)級以上領導乾部申報個人收入情況。2001年,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乾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將省部級現職領導乾部的申報事項由個人收入擴展至家庭財產。200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乾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將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應報告事項擴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關事項。2010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乾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細化了報告財產事項的規定,擴大了應予申報的內容,把房產、投資、配偶和子女從業情況等列入報告內容;擴展了報告的主體,把非黨員領導乾部也納入報告范圍;明確了報告的主管單位和程序;加強了對遲延報告、不報、瞞報者的責任追究。
實踐中卻鮮有實效。曾有研究反腐制度建設的專家指出:『在案發之前,腐敗分子數百萬元乃至數千萬元的家產,根本就沒有因為這些規定的實施而有絲毫的顯山露水;在近年來不斷增加的腐敗案件中,更沒有哪個貪官是因這些規定的實施而翻身落馬的。』
這些規定為什麼收效甚微?不少觀點認為技術『瓶頸』是原因之一:我國缺乏明確的產權登記制度,財產界定也不清楚,而國家又缺乏一體化的金融管理,征信系統極不健全,現金交易普遍,稅務部門不能准確、全面地掌握每個居民的真實收入情況。這些技術條件的缺失,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缺乏執行的基礎。
不向社會公開,財產監督難有實效
一位要求匿名的學者向本報記者表示,造成上述規定形同虛設的根本原因在於申報結果不公開,最有力的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缺位,僅僅是組織監督或機關內部監督,陷入『自己人監督自己人』的怪圈。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前任所長蔡定劍曾撰文指出:『現在國家機關副處級以上乾部每年都在填申報表,據我所知,並沒有多少人認真、如實地填寫。表格交到組織人事部門,就鎖進文件櫃。由於不向社會公開,不能得到社會、媒體和官員身邊的人監督,再好的內部監督也會大打折扣。』
從2008年開始,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縣、重慶開縣和江北區、上海浦東、湖南瀏陽和湘潭所轄的湘鄉等地相繼開展了領導乾部財產監督的試點,重慶市2009年還宣布在司法系統開展財產申報試點。
但是,2010年7月,有媒體報道稱,從阿勒泰到慈溪,從瀏陽到湘鄉,幾個地方的紀委都表示,至今沒有人因財產申報問題被問責,有的地方甚至稱從未接到任何舉報。在這些地方,對於乾部不如實申報、公示財產,相關處罰措施都是黨紀處分,比如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現在各地出現的這些試點或者探索,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申報制度。形象地說,100公裡現在最多也就跑了10公裡。』反腐專家、湖南商學院副院長王明高說,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包括『申報對象——申報——公開——監督——問責』5個環節,目前各地的探索,剛剛邁出『公開』的步伐。
官員財產申報立法還要多久
從2006年起,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韓德雲連續五年提交『關於請求將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列入今年人大立法計劃的建議』給全國人大。
社會各界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十分關心。2008年1月20日,由原國家統計局局長李成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鞏獻田領銜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等國家機關提出『關於盡快制定和認真實施《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建議書』。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現有的規定『重政策輕法律』,沒有上昇到法律層面,缺乏權威性和應有的剛性,許多問題無法規范,『行政法規肯定不能規范省委書記、市委書記,黨內規范和紀律又不能約束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所以必須由全國人大立法。』
對於不斷出現的官員財產申報立法呼聲,『產權登記實名制未推行、技術手段尚不成熟、公開與保護隱私界限不清』被認為是立法的幾大障礙。但很多人認為,以上技術問題並不是障礙的關鍵所在。同時,按照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作為公共人物的政府官員,也不能以自己擁有隱私權來對抗公眾的知情要求。
國家社科規劃項目『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的一項調查顯示,93%的調查對象認為,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的阻力主要來自權力的擁有者和腐敗的受益者,對於一些尚未暴露的腐敗分子來說,支持這項制度無異於『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