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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沽茶淀鎮的夏玉強在村東頭承包了一塊地種植葡萄。2010年3月11日10時許,他來到自家葡萄地西側排水溝南頭地上點火燎荒。雜草燃燒10餘分鍾後,夏玉強離開。11時許,村民王斌來到其種植樹木的土地,發現村民林吉安種植的樹木發生火情,便給其電話通知。林吉安到場後報了警,13時許火情消除。事後,林吉安將夏玉強告上法庭,索賠樹木被燒毀及處理善後和土地閑置的損失共計2萬元。
原審庭審中,被告夏玉強認可其在確認燃燒雜草熄滅後並未采取其他滅火措施,以及燃燒雜草時周圍並無他人燎荒燃草。原審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查明,被告燎荒行為與原告種植樹木起火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夏玉強對於自身引起火源的管理存有明顯過失,應對林吉安種植樹木起火所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天津市專家協會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諮詢意見書認為,2010年3月楊樹(平均胸徑2厘米)的市場平均價格為每株2—3元。法院據此認定林吉安被燒毀樹木單棵價格應以2元為宜,其主張的誤工費及土地閑置損失缺乏科學的計算依據,不予支持。故判決被告夏玉強賠償原告林吉安財產損害賠償款7268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夏玉強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農林局及司法鑒定中心不具有合法資質,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及評估不具有證據效力,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原告原審訴訟請求。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夏玉強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點火燎荒,因其未盡安全義務,造成與其相鄰的林吉安種植的林木起火,燒毀樹木3634棵,由此產生經濟損失。另外,農林局系漢沽農林業政府管理機構,天津市專家協會司法鑒定中心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二者出具的諮詢意見書及火災損失證明具有證據效力。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劉芸通訊員霞飛)(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