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進士》一劇的後半部分,劇情集中於起訴、審案,簡直就像是一部訴訟教科書,隨著楊素貞、楊春、宋士傑不斷申冤起訴,顧讀、毛朋等官員反復的審理判決,臺上的角色為臺下觀眾在進行訴訟知識的灌輸。
『無賴不成詞』
劇中『柳林寫狀』一折,是講化妝為算命先生的毛朋在柳林中為楊素貞、楊春書寫告發田氏的狀子的故事。不僅交代了寫狀的過程,還讓毛朋逐段宣讀並解釋狀子的原文。簡直就是一場活生生的『寫狀課堂』。
和現代起訴書的格式一樣,毛朋寫的狀子一開頭就是說明當事人:『具告狀人孀婦楊素貞,年二十八歲,系河南汝寧府上蔡縣四都八甲裡姚家莊人氏。』然後就是起訴的事由:『狀告大伯姚廷春,刁嫂田氏,胞兄楊青等,為害夫霸產,謀賣鯨吞事。』毛朋特意囑咐楊春,『害夫霸產,謀賣鯨吞』這八個字,是本案『由頭』,要楊素貞牢牢記住。
毛朋再往下讀狀子,『大伯廷春用藥酒毒死親夫廷美,刁嫂田氏,用鋼刀刺殺七歲保童』,楊素貞一聽痛哭不止,毛朋讀不下去,要楊春去問楊素貞為何啼哭?楊素貞說:『那保童乃是我親生兒子,被田氏所害,怎不叫人痛心哪!』於是楊春也陪著大哭。毛朋趕緊解釋說,這只是為了讓狀子更快得到官府重視的『賴詞』(誣賴被告的罪狀),『這叫做「牛吃房上草,風吹千斤石。狀子入公衙,無賴不成詞」。』事實上,楊素貞的兒子保童並沒有死。
『無賴不成詞』,確實是明清時代的訴訟風氣,在各地都廣泛流行,一般寫做『無謊不成狀』。作為官府語言,這種現象稱之為『駕詞惡訟』。當事人在起訴的時候,總是用一些誣賴的重罪罪名作為『由頭』,僅僅是債務糾紛的,偏要寫成『仗勢霸佔』;明明是婚姻交涉,卻要寫成『滅絕人倫』;偶爾的口角打架會寫成『行凶殺人』,長年的地界糾紛會寫成『霸產平墳』。
毛朋這樣替人寫狀子,故意在事實之外捏造罪名誣告對方的,按照古代法律也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唐律專門對此設立一個『為人作辭牒加狀』的條文,規定沒有按照當事人意思寫狀子的,無論是何種後果,都一律處『笞五十』;如果像毛朋這樣加重對方罪名的,就要按照誣告罪處理,反坐所告發的罪名,處刑可以減一等。在故事發生的明朝,法律規定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節罪狀的,按照誣告處罰,和當事人一樣反坐誣告罪名,在處死刑的情況下纔可以減一等處罰。
《四進士》的作者雖不知名,卻是熟悉明清法律的,因此設計情節,在本劇最後宋士傑要被充軍時,楊素貞認出主審巡按大人正是柳林裡為她寫狀子的算命先生,宋士傑因此威脅毛朋,要揭發他身為官員替人寫狀誣告的情節,『你在那柳林寫狀,犯法你是頭一名』。毛朋只好感嘆『宋士傑說話如利刃,問得本院無話雲。下得位來忙松捆,你可算說不倒的一位老先生』,釋放了宋士傑。
盡管法律有明確的禁止,可為什麼當時民間會流行『無謊不成狀』的習慣?連毛朋這樣的官員為民寫狀,也要習慣性地給被告加上一個死罪?
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中國古代司法的特性決定的。中國古代行政兼司法的基層政府,主要的任務是維持朝廷的統治,重視的是被認為挑戰朝廷統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圖謀造反、強盜殺人、謀害父母等等。而處理一般的民間糾紛,對於官員來說,就是一件『不得已』的事項。
清朝官員黃六鴻在其著作《福惠全書》中就是這樣總結的,並認為民間起訴的事情,真的值得一判的『百無一二』,都只是出於一時性起而已。儒家創始人孔夫子也很早就對訴訟之事下過定義:『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意思是:主持審判我和別人也差不多,但重要的是要使訴訟不至於發生。孔子以後的儒家學者都進一步發揮這一觀點,把訴訟視為民風澆薄的表現,最理想的是社會上沒有訴訟發生,有本事的長官應該是能夠做到平息民間的訴訟,這叫做『息訟』。這就給地方官府不認真審理民間訴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口。
官府怠於受理民間訴訟,民間為了能夠『說服』官府受理自己的案件,只能盡量把起訴的事項往官府注重的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上靠,『駕詞告訟』的習慣也就這樣形成了。盡管這樣做是觸犯了誣告罪名,但是由於這種現象實在太普遍,歷代官府抓不勝抓,只好睜只眼閉只眼地不予理睬。
民能否告官?
《四進士》全劇高潮,是毛朋『大義滅親』,將喝酒廢事的上蔡縣知縣、自己的同年進士兄弟劉題罷官,逮捕已被任命為江西巡按的田倫、信陽州知州顧讀兩位貪贓枉法的同年兄弟,『聽候聖上發落』。雖然沒有像近代包公戲那樣立即處死貪官,畢竟也能使當時的觀眾歡欣鼓舞。
只是劇情在結尾處陡然一轉,毛朋發話:『宋士傑,你一狀告倒兩員封疆大臣、一位百裡侯。該當何罪?』而且說『百姓告官當問斬』,『念你年邁,減去一等罪名,發往邊外充軍』。這時,幸好楊素貞認出毛朋這位巡按大人就是柳林寫狀的算命先生,宋士傑趁機要挾毛朋,纔得以無罪釋放。
那麼古代真的有『百姓告官當問斬』的法律嗎?答案可以很確定:沒有。
明清時的法律允許百姓揭發貪官污吏、向政府提出建議。這稱之為『建言』。明初由朱元璋親自起草的『學規』(官辦學校學生守則),明確規定:『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閑人、有志壯士、質朴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當。惟生員不許。』也就是說,除了官辦學校的正式學生『生員』(俗稱『秀纔』)外,任何人都可以就地方政治情況提出批評建議。
因此明清時期的刑事條例只是禁止民間百姓在建言時『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仇』,有犯此條的,皆發附近充軍。另外,如果是匿名揭發,就要判處『絞立決』死罪。像宋士傑這樣實名向朝廷巡按御史揭發官員貪贓的,如果屬於暗中敲詐『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的,『用重枷枷號兩個月發落』,發近邊充軍。只有在誣告的情況下,並且已經導致被告發人自殺,或者是敲詐索取錢財超過一貫(合一兩銀子)的,處以『絞監候』。如果宋士傑還是書吏身份的話,揭發上級『本管官』,如果是誣告的,要犯罪罪名加一級處刑,但如果所告真實,並無罪過。
因此,毛朋所謂『百姓告官當問斬』根本就是於法無據,是一個非法判決。從劇情本身的情節看,應該是毛朋給自己的同年、同僚一個面子,處罰宋士傑,能夠擺平一下三位官員的情緒。而從劇作者的角度來看,或許也很主動地給觀眾一個『輿論導向』,就是百姓只能老老實實聽從官府,不得妄想揭發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