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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外地男子以嫖娼為名對發廊女實施搶劫,遭遇反抗後殺人焚屍。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盜竊兩項罪名對該男子判處死緩,並判決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7萬餘元。
被告人胡某現年34歲,黑龍江人,曾因搶劫、盜竊等罪行被多次判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某先後4次攜帶尖刀潛入塘沽偏遠地區發廊,以嫖娼為名對發廊人員持刀威脅,獲得現金2200餘元及3部手機(價值2700餘元)。其中一起案中,被害人極力反抗,胡某用尖刀刺破其頸部致當場死亡,後焚屍滅跡。
2008年底,胡某第5次作案時遭遇被害人反抗,周邊鄰居聽到呼喊後報警。胡某被抓獲後,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並交代曾於2007年在黑龍江盜竊摩托車一輛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胡某犯有搶劫、放火、盜竊三項罪名。被害人家屬向胡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贍養費等共53萬元。
二中院審理認為,胡某目無國法,刑滿釋放後繼續持械入室搶劫,致死一人並焚燒屍體。胡某實施盜竊,數額較大,因此,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盜竊罪,應數罪並罰。
此外,胡某放火焚屍行為屬於掩飾犯罪,主觀方面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後果,不構成放火罪。胡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一審判決胡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37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胡某上訴。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被抓後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搶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實;且考慮其家庭狀況,父母年邁女兒年幼,在生活極端困難情況下盡力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故對其判處的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改判為緩期二年執行。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