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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天津勞動關系會議上獲悉,截至2010年底,本市共有13.2萬個企事業法人單位,擁有從業人員714萬人。其中98%以上的企業為中小企業,而且中小企業面臨困難最多,爭議量最大。
從總體趨勢看,每4家企業就會產生一起勞動爭議,每230名職工就會有一名職工申請仲裁。在市場經濟趨利性影響下,勞動人事爭議表現形式:
一是爭議案件高位運行還將持續。本市2007年以前勞動爭議案件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遞增。2008年急劇增長1.6倍,2009年又比上年增長13.1%,2010年雖有下降,但仍是2007年的1.3倍。
二是集體爭議案件日趨突出。近三年各級仲裁機構立案審理10人以上的集體爭議案件每年都在100件左右,涉及勞動者12000多人,群體性勞動爭議數量持續走高,帶來處置和執行難度加大。
三是爭議主體和內容呈多層復雜趨勢。目前的勞動爭議既有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的爭議,又有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與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爭議案件涉及一訴多求和歷史遺留問題佔到90%以上,增加了審理難度。
從當前本市發生勞動爭議形態分析,逐步暴露出與以往勞資矛盾引發的勞動爭議不同的特點:一是因工資、保險、補償金而發生的爭議始終佔到前三位。而且因企業拖欠勞動報酬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勞動者基於提高薪酬待遇而導致集體停工事件有所增加。表明經濟利益是發生勞動爭議的核心。二是爭議主體多數為民營經濟小企業和普通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農民工和一線操作工。表明新生代農民工渴望融入城市和實現體面勞動的強烈願望與資本利益形成對立性。三是勞資糾紛已有了主動抗爭的色彩。而且在勞資博弈忍耐中往往伴隨有極端行為,容易給社會穩定帶來不良影響。表明及時有效的化解勞資矛盾已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必將成為創新調解仲裁工作的有力助推。『十二五』期間,推動勞動仲裁工作的幾點內容為:
1.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的勞動人事爭議協調機制。進一步把本市已建立的解決勞動爭議『四方聯動』工作機制延伸到區縣,形成市區兩級,工作常態制度化,充分發揮人社、司法、工會、人民法院在預防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方面的職能作用和突出優勢。建立四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勞動人事爭議動態和調處工作情況。建立共同參與處理50人以上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應急予案,及時化解重大集體爭議。加強調、裁、訴銜接,大力推行調解建議書制度,引導當事人就近就地到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爭議。積極開展委托調解和調解協議的審查確認工作,提昇調解協議的權威性和執行力。
2.協同工會組織,指導企業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研究建立企業調解委員會工作報告信息反饋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和總工會聯合督導,定期檢查通報,推進企業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工作制度落實到位。
3.開展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在企業普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按照人力社保部《關於在國有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的通知》精神,選擇三戶國有企業和兩戶非公企業開展示范工作,發揮預防調解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先行作用,適時推廣示范工作經驗。舉辦兩期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培訓班,指導企業建立職工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和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實現大部分勞動爭議在企業內部得到解決。
4.推動街道(鄉鎮)及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認真落實國辦發〔2010〕40號和市委市政府兩辦廳〔2010〕72號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在街道、鄉鎮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辦法,指導各區縣在街鄉鎮設立調解組織,建立健全各方參與的社會化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重點解決民營經濟無主管部門、小企業單位勞動糾紛的調處工作,為構建區域內勞動關系和諧發揮作用。年內首先在基礎條件較好的街鎮建立起組織落實、經費落實、工作人員和工作場所落實的調解中心,力爭使50%以上的小額、簡單爭議通過調解方式化解在基層。推動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年內首先選擇一個行業主管部門先行先試。
5.加快推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建。按照市局津人社辦〔2010〕54號文件要求,市和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在2011年6月底前組建到位。加強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機制和制度建設,切實發揮仲裁委員會在整合勞動人事仲裁制度,協調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討論研究爭議處理重要工作方面的作用。
6.加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建設。積極爭取黨政領導和機構編制部門支持,爭取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四個試點區的建院工作。下半年在有條件的區縣全面推進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力爭年底前全市50%以上的區縣完成仲裁院建設。按照人力社保部發布的仲裁規范化建設統一要求,全面推動仲裁辦案機構的標准化建設。
7.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按照人社部即將制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培訓、管理等工作。各區縣要根據按期結案的實際需要和組建仲裁院的編制規定,穩定和擴大仲裁員隊伍。做好新仲裁員證換發工作,對新進人員,要按照法律規定提高專業准入門檻。強化仲裁員的教育培訓,及時對年內新入職仲裁員進行崗前培訓,分期對專、兼職仲裁員普遍輪訓,開展經常性的崗位練兵、案例研討、定期考核,努力提高全市仲裁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8.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能。不斷加強仲裁工作『程序規范化、文書標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設,以規范化建設推動仲裁辦案質量和效能的提高。加強內部監督,健全規章制度,開展辦案質量檢查督導,通過不定期抽查、互查等方式實地檢查辦案情況,實行立案跟蹤、掛牌督辦、季度通報、年終考評等監督機制,確保公正辦案、高效仲裁。
9.完善案件分類處理方式方法。加大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力度,組織調度業務熟、工作能力強的仲裁員優先審理限時辦結。對涉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爭議案件,按照『快立、快辦、快結』的原則,開闢綠色通道,適用簡易程序,采取先行裁決、先予執行等措施,快速妥善處理。對復雜疑難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發揮仲裁員集體智慧,體現仲裁的務實和優質。加強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規律和特點的研究,做好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10.著力做好清理積案工作。各級仲裁辦案機構要牢固樹立在規定時限辦結案件的法定責任意識,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爭取五月底以前將去年以來的積壓案件全部辦結。重點抓好當期案件結案率,結案率達到90%以上。力爭年內將超審限案件量降到3%以下。
11.繼續做好與人民法院的協調和溝通工作。加強爭議仲裁與訴訟審判的有效銜接,統一裁審標准,有利於提高仲裁公信力和仲裁裁決的執行效率。各級仲裁機構要主動與人民法院做好法律適用、仲裁程序、案件管轄方面的溝通交流。建立仲裁逾期未結、仲裁終局以及裁決後進入訴訟案件的信息反饋制度,充分利用仲裁和審判的有效資源,最大限度地實現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司法審判的最佳效果。
12.落實調解仲裁經費保障和配備辦案需要的設施裝備保障。各區縣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落實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的法律規定,按照仲裁庭標准化要求,逐步配備辦案需要的裝備器材。此項工作要與仲裁實體化建設統籌安排。
13.開發利用好仲裁管理信息系統。按照全國統一部署並結合本市實際,充分利用好仲裁機構和人員數據庫的維護和使用,確保數據變更及時更新。修改本市金保工程原勞動仲裁管理系統,為整合勞動人事仲裁制度,提高仲裁辦案效能提供有效手段。
14.提高調解仲裁統計分析水平。繼續保持本市在調解仲裁統計工作上有專人負責、統計報表上報及時、數據准確完整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統計電子臺帳,開展統計工作星級考核。重點是提高統計分析質量,定期采用通報統計分析數據,為各級政府研判勞動關系領域形勢提供依據。
15.加大調解仲裁工作的宣傳力度。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三周年,召開紀念座談會,總結和交流調解仲裁工作經驗。利用人力社保網,開通以案說法熱線點評。在相關報刊開設仲裁案例分析專欄。通過廣泛宣傳提高調解仲裁工作的任知度,引導單位和職工規范用工、理性維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16.加強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協調市、區財政、編制等部門,爭取在經費保障、實體化建設方面取得突破。開展案件辦理評查,督導仲裁辦案實現零差錯。組織仲裁工作職業化建設課題研究,為仲裁事業的科學發展,進行深度探討。繼續辦好《天津勞動人事仲裁》內刊,為區縣工作交流搭建平臺。加強各級仲裁委員會及實體辦案機構自身建設,在創先爭優活動和優質服務窗口建設上取得新的成績。(記者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