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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獲悉,市國土房管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天津市及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對本市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的若乾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
一、關於共有產權問題
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或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取得共有產權(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共有產權,下同)的單套住房,可不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2011年3月1日以後購買住房的共有產權人,按擁有1套住房計入共有產權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二、關於拆遷安置購買住房問題
《通知》實施後,因拆遷安置需要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可憑拆遷安置協議按原規定辦理相關的備案和登記手續。取得所有權後的拆遷安置住房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三、關於司法裁定住房問題
《通知》實施後,因司法裁定需要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可憑司法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按原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所有權後的司法裁定住房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四、關於繼承、遺贈住房問題
《通知》實施後,因繼承、受遺贈需要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可憑公證的繼承、遺贈文書按原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所有權後的繼承、遺贈住房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記者胡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