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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涉及『三農』問題的糾紛(以下簡稱涉農糾紛)不斷湧現,呈現出群體性、復雜性、對抗性等特征。尤其是涉農群體性糾紛,成為基層法院審判工作的一大難題。
一、涉農群體性糾紛案件類型
涉農群體性糾紛案件可分為兩類:第一,涉農群體訴訟案件,表現為『串案』,即起訴時間相近、案由相同、訴訟請求相似、原告或被告一方相同的多個案件。涉農群體訴訟案件主要包括勞動爭議、勞務(僱傭)合同糾紛、分配土地補償款糾紛、拆遷補償協議糾紛等案件。第二,涉農隱性群體性糾紛案件,雖然只是個案,但其裁判結果觸及眾多農民的利益,受到許多農民的關注,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涉農隱性群體性糾紛案件以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為主。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某個承包人在訂立、履行或解除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許多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受到其他村民的關注,具有隱性群體性。
二、涉農群體性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群體性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層出不窮
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雖然是以農民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但並非發生在農村,而是發生在城市。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在城市的特殊群體,他們是土生土長的農民,卻背井離鄉來到城市謀生。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法律知識匱乏、在城市中遭受歧視與排斥的弱點,故意拖欠工資,侵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社會問題逐漸引起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等相繼出臺。在輿論的導向和法律的保障下,農民工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也逐漸增強,從不當的、個體的斗爭方式轉變為合法的、群體的訴訟,因此法院受理的群體性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越來越多。
(二)發生在農村的涉農群體性糾紛絕大多數為農村土地權益引起的糾紛
發生在農村的群體性糾紛絕大多數為農村土地權益引起的糾紛。土地權益和農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故土地權益受損必然引發農民運用各種方式去努力維護自己的生存之本。隨著近年來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土地所包含的巨大的經濟利益也日益凸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過程中,土地利益格局被重新調整,一部分農民因所分得利益減少而產生不滿情緒,一部分農民因農村基層組織不恰當執行改革政策而被剝奪了權利。
(三)農村中多數人通過『民主』的形式侵犯少數人權益的群體性糾紛增加
多數人通過『民主』的形式侵犯少數人權益而導致的群體性糾紛逐年增加,突出表現在一些分配土地補償款糾紛中,人口佔絕大多數的村民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表決方式剝奪了少數村民(如後遷入村民、出嫁女、喪偶婦女)的分配權。這些由少數人群體發起的群體訴訟案件同樣不能忽視,因為他們的問題可能也是許多農村存在的問題,他們的背後可能站著人數更多、力量更強的農民群體。
三、涉農群體性糾紛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矛盾在基層未能得到及時化解
近年來,農村基層政權社會控制能力弱化,威信降低,在群體性糾紛面前,它們無法發揮應用的協調和化解功能。一些村乾部和當地政府工作人員還存在官僚主義作風,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能及時給予答復或解決,導致村民們的不滿情緒昇級,將矛頭對准了農村基層組織和當地政府。在許多涉農群體性糾紛案件中,農村基層組織或當地政府機關卷入糾紛的旋渦中,成為了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矛盾已經激化,開展調解工作難度很大。
(二)群體一方當事人對抗情緒強烈,法院審判工作壓力大
涉農群體性糾紛的處理結果往往受到黨政機關、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涉農群體性糾紛案件的群體一方當事人為農民,在與政府、開發商、用人單位或基層組織的對抗中明顯處於弱勢,他們期望倚靠人多勢眾的力量,以及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優勢,給法院的審判工作施加壓力。在斗爭的過程中,他們表現出異常的團結。他們對法院懷有不信任感,對抗情緒強烈,一旦認為司法不公正,就會采取群體性過激行為,甚至發展為聚眾型犯罪。因此,滲理涉農群體性糾紛案,法院感覺到較大的壓力,既要依法審判,又要考慮到社會穩定的大局,也不能忽視社會輿論。
(三)案件背景復雜,法院單純依靠法律無法解決問題
一些糾紛是歷史遺留問題,是土地政策的多次變更引起的,一些糾紛是在近年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而法律滯後於政策,對於改革過程中許多問題,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一些糾紛帶有較強的宗族色彩,法院處理不當可能引發農村宗族之間,或宗族對法院的仇視。還有一些糾紛是農村中不同派系對利益的爭奪引起的,處理起來十分棘手。對於上述糾紛,法院單純依靠法律無法解決問題。
四、妥善處理涉農群體性糾紛的建議和對策
(一)發揮多元化糾紛處理機制的作用
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從維護農民的權益出發,認真、慎重地對待發生在農村的各類問題,將糾紛解決在萌芽階段。當地政府機關應當監督和指導農村基層組織進行民主化、法制化的管理與服務,暢通農民向政府反映問題的渠道,及時疏導矛盾。
對於涉農群體性糾紛,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主動介入,發揮人民調解員貼近群眾、熟悉村情的優勢開展調解工作。建議設立專門處理涉農群體性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熱心公益事業、在農村具有較高威信的農民當人民調解員。
(二)法院加大訴前協調力度
對於涉農群體性糾紛,法院應注意加大訴前協調力度,並將訴前協調與訴訟調解緊密銜接。法院可以與鎮司法所、鎮政府等建立涉農群體性糾紛訴前協調長效機制。
(三)法院謹慎推進審判工作
1、為農民進行訴訟提供方便,做好訴訟引導和法律釋明
法院應當為農民訴訟提供各種便利條件,要把維護穩定和防止矛盾激化貫穿訴訟活動始終,對於涉及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重要事項,向當事人進行解釋說明,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宣判以後,法官應當耐心為當事人解惑答疑,消除敗訴一方當事人的不滿和對抗情緒,尤其是群體性一方當事人敗訴的案件。
2、深入實地調查,深挖背景原因
涉農群體性糾紛案件往往背景原因復雜,一方面,黨和國家關於農村的政策處於不斷變化、調整過程中;另一方面,廣大農村地區又處在發展不平衡的狀態下,一些糾紛從現象上看具有類似性,但背景原因卻又千差萬別,因此很難找到統一的解決之道。在審判過程中,尤其是對於涉農隱性群體性糾紛案件,法官應當深入實地調查研究,深挖背景原因,了解案件的社會影響,纔有可能發現問題的癥結所在並提出符合實際的辦法。
3、裁判應當把握的原則
對於涉農群體性糾紛,法官應當加大調解工作力度,但也不能久調不決。裁判要把握以下原則:
(1)依法裁判原則。對於法律有明文規定且規定具體、詳盡的爭議,法院應嚴格依法裁判。對於法律有明文規定但規定模糊不清的爭議,法官應當運用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並參考政策進行裁判,並在裁判文書予以充分的說理和解釋。
(2)尊重歷史原則。許多涉農群體性糾紛涉及歷史遺留問題,而解決爭議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是新近頒布實施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法官應當充分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尤其是要查閱當時的相關政策,作出尊重歷史的裁判。
(3)考慮大局原則。一些案件中,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衝突,如法律所保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與法律同樣保護的村民自治權發生衝突。法官必須從大局出發,進行必要的價值選擇。(陶志蓉王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