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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應該入罪!』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傑表示,雖然2010年國家已經將危險駕駛罪的提案納入刑法,但關於危險駕駛行為的界定依舊簡單,建議將闖紅燈也納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
2010年,施傑委員在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醉駕入刑』提案,建議國家設立危險駕駛罪,嚴懲酒後駕車。在這份提案提出之前,國內因酒後駕駛引起的車禍一直居高不下,僅2009年全國查處的酒後駕駛案件就達到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提案提出之後被相關部門迅速采納,當年8月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就增設了『危險駕駛罪』罪名,並規定了量刑標准。法律出臺後,酒後駕駛案件明顯下降。
在此基礎上,施傑委員提議,闖紅燈、吸毒後駕車、在高速公路上違規掉頭等行為都應該列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除了醉酒、飆車之外,還有很多駕駛行為也非常危險,應該在危險駕駛罪中作出詳細的規定,同時對危險的具體行為作出表述。太籠統的規定對於交通參與者來說,不容易分辨自己是否是交通違法行為,也增加了執法者的執法難度。』
對此,很多網友質疑闖紅燈被定罪太苛刑。但施傑委員調研後發現,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闖紅燈造成的,為什麼不能對闖紅燈行為定罪,非要等教訓再次發生?『目前媒體的鏡頭很少關注那些闖紅燈引發的血案,不等於闖紅燈行為就不惡劣。現在對闖紅燈的處罰僅僅是罰款,對很多人來說違法成本太低,已經不能起到威懾作用了,闖紅燈定罪可以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