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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吳某駕車行駛途中突發心臟病猝死,致使車輛失控撞傷過路婦女趙某。趙某申請法律援助打官司索賠。日前,法院經過兩審判決,這起意外事故雖然各方均不承擔事故責任,但司機從事高危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意外事故
賠償標準各執一詞
2009年10月,吳某駕車時突發心臟病猝死,致使車輛失控,撞倒正在路口停車等候放行信號的趙某等人和其他車輛。交管部門認定,此係意外原因引發事故,各方當事人均不承擔事故責任。但吳某心臟病突發導致車輛失控引起事故後果,造成他人傷害及車輛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傷者趙某依靠低保金和保潔服務,生活艱難。河北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符合援助條件,指派曹輝律師幫趙某打官司,將吳某妻子郭某、女兒小吳、事故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
庭審中,被告郭某母女辯稱,司機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依法最多承擔1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後,超出部分在繼承財產範圍10%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辯稱,交強險賠償應按無責任限額賠償。
兩審判決
按高危作業賠償原則
2010年3月,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三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損害結果是其故意造成,故吳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原則,三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有過錯,故不能減輕吳某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有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該事故造成多人受傷),超出部分由吳某賠償。吳某已死亡,應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賠償。肇事車系夫妻婚後共同購置所有,郭某還應在享有轎車價值份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判決,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約1萬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郭某母女在繼承吳某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賠償,郭某應在享有轎車價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後,保險公司上訴,要求改判按無責任限額內賠償。市一中院認爲,保險公司未提供趙某有過錯的證據,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援助律師
保護無過錯傷者權益
華盛理事務所曹輝律師告訴記者,本案系意外事故,司機吳某雖無事故責任,但駕駛快速行駛機動車突發疾病猝死,適用高危作業賠償原則,只有損害結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時才能免責。因此,吳某對趙某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交強險“無責任”比“有責任”的賠付限額要低許多,法院的判決切實保護了多名無過錯傷者的權益。交強險賠付後不足部分,吳某雖已死亡,仍應以遺產清償“侵權之債”;郭某是繼承人之一,也是車主之一,還應在享有車輛價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