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庭審中,該廠家和銷售公司均提出,冰箱售出4年出現質量問題,已經超過了保修期,且冰箱損壞不屬於質量問題還有待查證。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爲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由於該冰箱已經超過“三包”範圍,只能進行維修。嚴某拒絕維修,並以商品是劣質產品爲由,要求廠家和銷售商賠償其損失,並退換冰箱。
法院認爲,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本案中,被告在保修條例中明確寫明該冰箱的保修期爲3年,這應視爲原被告對於保修期的約定。由於原告嚴某冰箱已超過保修期,不具備退換條件,且也未給原告造成財產及人身損害,因此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 (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