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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場邊檢站於近日獲悉,據外交部領事司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外交、公務和公務普通護照持有者互免簽證的協定》已於2010年2月18日簽署,並將於2011年4月17日生效。協定具體內容如下:
1、締約一方持本國有效外交、公務和公務普通護照的公民,入境締約另一方如不超過30日,免辦簽證。上述人員停留如需超過30日,或以工作、學習或任何盈利活動爲目的,應根據締約另一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抵達締約另一方國境前申辦簽證或有關通行證。
2、締約一方持本國有效外交、公務和公務普通護照的公民,如作爲被任命在外交或領事機構工作的人員,或被任命爲該國駐締約另一方境內國際機構的代表,在其履行職務期間進入締約另一方國境並逗留,免辦簽證。上述人員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我國爲18歲以下、新加坡爲21歲以下),同樣適用該規定。
3、締約一方有權拒絕不受歡迎或不可接受的締約另一方持本國有效外交、公務和公務普通護照的公民進入本國領土或終止其在本國領土上的逗留,並無須說明理由。
天津機場邊檢站提示持有外交、公務和公務普通護照的我國公民,注意政策變化,按照協定要求合理安排前往新加坡的行程計劃。(通訊員馮樹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