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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普通的民事案件,歷經淮南市、鳳臺縣兩級法院數次裁決,結果又回到起點。
耗時9年,共收到9份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安徽淮南鳳臺縣農民彭芝德感覺這場官司把他折騰得不輕,當初的訴求依然沒有實現,他依然沒能要回曾經由他承包的一塊耕地。
土地引糾紛這起民事案件訴訟的焦點是一塊耕地的承包權糾紛,其面積3.4畝。
鳳臺縣劉集鄉彭崗村一聯隊二小隊村民彭芝德稱,他家享有該塊土地的承包使用權。彭芝德向法院訴稱,1994年6月,同村村民彭榮德因自家土地因修路被徵用,多次向彭芝德提出借地耕種。考慮到當時自己在工廠上班、家裏勞動力少,1995年,彭芝德同意將這塊土地借給彭榮德及其子彭傳良耕種,並約定此地塊隨要隨還。
而彭榮德一家則稱,此地塊是土地承包調整時自家分到的地,並非向彭芝德借種的。彭榮德向法院訴稱,1993年,鳳臺縣進行二輪土地調整時,彭芝德主動提出願意讓出多餘的土地,經過調整,彭榮德家分到上述3.4畝土地。
2002年,退休回家的彭芝德找到彭榮德父子,要求收回“借種”的土地,遭到對方拒絕。由於彭崗村村民均無土地承包證書,難以證明承包權歸屬,兩家由此產生糾紛。
當年6月20日,劉集鄉農經站代表鄉政府作出處理意見:糾紛地塊仍由彭傳良家繼續耕種。彭芝德不服,擬就此狀告鄉政府。8月8日,劉集鄉政府撤銷上述處理意見,表示要重新處理。9月18日,鄉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地塊仍由彭傳良家承包經營。彭芝德再次表示不服,隨後向鳳臺縣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提出複議申請,但後者決定不予受理。
2002年10月底,彭芝德將彭榮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其3.4畝土地的承包使用權。他沒想到,這起普通的民事糾紛,竟引發一場歷時9年的訴訟。
審理多波折2002年12月,鳳臺縣法院發出“(2002)鳳民一初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書,認爲“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故原、被告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駁回彭芝德的起訴。”
2004年,彭榮德父子又將彭芝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糾紛土地享有承包使用權。這一次,鳳臺縣法院受理了案件,而且於當年10月11日發出判決書,判決糾紛地塊承包經營權歸彭榮德父子所有。
根據判決書所述,此次判決的依據是,彭榮德父子的主張“由村、隊幹部的證言佐證,反映出1993年調整地的真實性”,因此應支持其主張。對於彭芝德提供的部分村民證明1993年該隊沒有動地的證言,法院認爲“理由不成立,證據不足”。
彭芝德不服判決,隨即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3月1日,淮南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爲這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撤銷鳳臺縣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彭榮德、彭傳良的起訴。
彭榮德父子不服,向淮南市中院提出再審申請。淮南市中院審查後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彭榮德家取得了糾紛土地的承包耕種權。
再次輪到彭芝德不服。2008年,他前往安徽省高級法院上訪,省高院派人到淮南調查此案。2008年10月15日,淮南市中院再次發出民事裁定書:“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本案需要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終審判決的執行。
2008年12月19日,淮南市中院第三次發出民事裁定書,撤銷了之前此案所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併發回鳳臺縣法院重審。
2009年5月8日,鳳臺縣法院發出裁定書,該裁定再次重申“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原審原、被告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駁回此案的起訴。
然而,2010年2月9日,淮南市中院第四次發出裁定書,否定了鳳臺縣法院的裁定,再次發回重審。
2011年1月27日,鳳臺縣法院發出裁定書,依然堅持之前的結論,理由仍是這起“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至此,這起民事糾紛歷經9年,兩次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20多名法官參與審理,經過一系列波折後,回到了“駁回起訴”的起點。
法院也爲難鳳臺縣法院院長沈頌海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在看,案件又回到了起點,淮南市中院的法律依據不準確,一再讓我們重審,把簡單的案子搞複雜了,現在縣法院很爲難,審也不是,不審也不是。
沈頌海堅持認爲,彭芝德、彭榮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對於2004年鳳臺縣法院受理此案並判決彭榮德勝訴一事,沈坦承,當時的判決是有問題的。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任寰表示,此案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但這也是個民生問題,法院下一步將加大協調力度,爭取儘快處理好。
對於記者想進一步採訪案件審理情況的請求,任寰表示,市裏有規定,法院能否接受採訪,需要向淮南市政府外宣辦請示後,再回復記者。截至發稿時,記者並沒有收到相關回復。
4月16日,回顧平生唯一一次訴訟經歷時,76歲的彭芝德向記者表示,“這個案子審得真是離奇,有生之年,我還能看到訴訟結果嗎?”(記者 丁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