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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撞人 2 載受害者去醫院 3半路轉道將受害者藏在草堆中 4棄車逃走 |
●『人肯定死了。』萬剛突然自語,並將車拐進機耕道。
●自首之後驚聞:被控故意殺人罪。
●法醫判定:死者李毅死於車禍發生後與被找到期間。
法官說法
深夜時分,伴隨著『砰』的一聲巨響和刺耳的剎車聲,萬剛開車撞上了李毅。
慌亂中,他抱著對方放到車上,欲送往醫院,途中卻突然轉道、停車,將李毅抱下隱藏在一秸稈草堆裡,然後棄車逃走……
當夜,萬剛自首,但李毅被找到時已死亡。萬剛隨後被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但他認為對方在車禍時已當場死亡,所以自己只構成交通肇事罪。
新津法院判決認為,萬剛將李毅帶離事故現場,棄於草堆中,使對方因無法及時得到救治而死亡,已犯故意殺人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昨日,新津法院向華西都市報記者透露了此案的詳細過程。
撞翻一輛電瓶車他把傷者藏進草堆
萬剛向檢察機關陳述,去年7月1日晚9點40分,他開車載著朋友熊梅沿新邛路往新津方向行駛。行至新平鎮獅子村路段迎仙橋加油站附近時,突然撞上一輛電瓶車,並將車主李毅撞到旁邊的綠化帶中,倒地不起。
萬剛急忙下車,將躺在車右後方約7米的李毅抱起放在車後座,欲送往醫院。同時還讓熊梅撥打120求救,可熊梅撥打了幾次均未打通。
『人肯定死了。』當車行駛至距事發地約2.3公裡的新津縣城附近劉家碾路口時,萬剛突然自語道,並將車左拐駛入新津至大邑的道路上,隨後又拐進董大橋村4組一條機耕道,在一處由麥草、油菜稈堆成的秸稈草堆旁停下。
隨後,萬剛不顧熊梅勸阻,將李毅抱下車放入草堆,用油菜稈將其掩藏。
由於無法重新發動汽車,他將車牌卸下,丟在附近一處玉米地裡後,棄車逃離現場。
經親人勸說自首被控故意殺人罪
事故發生後,萬剛十分害怕。在親人勸說下,當晚11點半,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承認了撞人的事實。
可警方找到李毅時,他己死亡。新津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毅符合被交通工具撞擊的一般特征,死亡原因為顱內出血、腦疝。當月14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萬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可隨後被指控的罪名,卻讓萬剛大吃一驚。因為公訴機關認為,根據相關證據,萬剛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李毅帶離現場並掩藏在草中,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他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造成對方死亡的後果,仍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所以其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
對罪名持有異議二審後仍被判刑12年
『我不是故意要殺害對方。』萬剛被起訴後自願認罪,但對罪名提出異議。
他說曾先後兩次試探過李毅的口鼻氣息及頸部脈動情況,並在將其送往醫院的路上一直通過後視鏡觀察,直到確認對方已死亡的情況下,纔將車轉道。
萬剛的辯護人稱,不能排除事故發生後李毅已當場死亡的情況,而且還有證人稱『被抱起的男子沒有什麼反應。』所以,萬剛拋棄的只是一具屍體,其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認為,根據法醫的屍檢結果判定,李毅不是在車禍中當場死亡,而是在車禍發生後與被找到期間死亡。萬剛作為一個普通人,並無專業醫學知識,且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李毅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當場死亡,所以無權確定對方是否死亡。因此當李毅在事故中身體嚴重受傷時,萬剛將其帶離現場,並隱藏在草堆中致死,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今年1月28日,新津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萬剛有期徒刑12年。萬剛不服,向成都中院申訴,3月31日,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如及時救治罪刑可能較輕
昨日中午,華西都市報記者采訪了該案辦案法官蔣慧英。
蔣慧英說,萬某一直稱對方當場死亡,卻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法醫判定受害人死亡原因是顱內出血、腦疝,但腦疝並不會當場形成,而是有一個過程。所以,法院纔判定受害人應該是在車禍發生與被找到期間死亡,並非當場死亡。
『車禍後,無論傷者情況如何,都應積極救治。』蔣慧英說,如果萬剛及時救治李毅,其罪名不會是故意殺人,也不會被判刑12年。
『任何人都無權讓另外一個人失去及時救助的可能性,從而讓對方的生命被剝奪。』她說。
記者手記
尊重他人生命就是尊重自己
發生車禍後,伸出援助之手,讓傷者及時得到救治,這其實是我們每個人都能夠而且應該做的事情。
可采訪完萬剛的事後,卻不禁讓人直冒冷汗。試想,如果每次車禍後,無論傷者情況如何,只要像他一樣自認為對方已經死亡,隨後置之不顧或棄之不管,那麼誰還敢只身上路?
生命對於每個人來說都只有一次,誰都沒有權利讓其消失。因此,讓我們對生命多一份關注、多一些珍愛。因為,你在尊重他人生命的同時,也是在尊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