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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4月18日電今天下午,記者在青海省發改委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爲進一步穩定市場物價,切實保障羣衆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羣衆基本生活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今天的新聞發佈會說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價格干預措施只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才能採取。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都沒有這一權限。所以,這次實施價格干預,是經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權,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的行爲,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青海省臨時價格干預的時間是從2011年4月19日至7月19日。實施干預的商品爲價格上漲幅度過大且能依法有效實施干預的生活必需品。具體商品由各州、地、市根據當地消費特點、價格水平和市場規律研究確定。在實施價格干預期間,當全省價格總水平漲幅明顯回落時,由省政府公告解除臨時干預措施,各地不得自行解除干預措施。
至於採取什麼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方式,今天的新聞發佈會說道: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可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具體採取哪種干預方式,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針對不同商品的性質和市場經營特點,研究確定不同的干預方式,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據介紹,今年以來,青海省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持續上漲。由於青海大多數消費品自給率低,對外依存度高,輸入型通脹壓力大;加之自身調控能力弱,流通環節對推動價格上漲影響偏重,價格過快上漲中存在明顯不合理因素。此次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青海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把穩定物價總水平作爲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青海省委、省政府保障民生的決心,對於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等都有着重要的意義。(陳沸宇 朵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