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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正確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制止壟斷行爲,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因壟斷行爲引起的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案件和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結合本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
第三條民事糾紛案件立案時的案由並非壟斷糾紛,受訴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以原告實施了壟斷行爲爲由提出的抗辯或者反訴確有證據支持或者認爲案件的裁決需要以反壟斷法爲依據,但其沒有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四條因壟斷行爲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壟斷行爲的受害人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
多個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爲對相同被告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併審理。
多個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爲對相同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
第六條壟斷行爲的受害人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爲的處理決定效力確定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壟斷行爲的受害人依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被指定或者被強制的經營者主張民事權利的,應當在相關行政行爲被依法認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爲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條壟斷行爲受害人應當對被訴壟斷行爲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損失的,還應對所受損失、被訴壟斷行爲與所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壟斷協議行爲的受害人應對被訴壟斷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被訴壟斷協議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受害人無需對該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舉證證明,但被訴壟斷行爲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訴壟斷行爲人應對被訴壟斷行爲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的受害人應對被訴壟斷行爲所涉的相關市場、被訴壟斷行爲人在該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被訴壟斷行爲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爲承擔舉證責任。
受害人完成上述舉證責任後,被訴壟斷行爲人應對其行爲具有正當性承擔舉證責任。
受害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訴壟斷行爲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即可初步認定被訴壟斷行爲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被訴壟斷行爲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用企業;
(二)公用企業以外的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賦予其從事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
(三)相關市場缺乏有效的競爭,而交易相對人又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高度依賴性的經營者。
受害人提供了證明被訴壟斷行爲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初步證據,被訴壟斷行爲人未予否認,或者雖予以否認但未提交足以支持其否定主張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被訴壟斷行爲人的自認信息、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作出的市場調查、經濟分析、專題研究、統計結果等,均可被視爲前述初步證據。
第十條被訴壟斷行爲人主張受害人已經將其所受損失全部或者部分轉嫁給他人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在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主張該事實成立的,無需舉證證明,但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爲的效力確定的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基於被調查的經營者的承諾決定中止調查的,不得以該經營者的承諾來直接推定壟斷行爲的存在。
第十二條被訴壟斷行爲的受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責令被訴壟斷行爲人提交相關證據:
(一)申請人已經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因被訴壟斷行爲而可能受到損害;
(二)申請人經合理努力但因客觀原因仍無法獲得其申請責令提交的證據;
(三)申請責令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具有關聯性,併爲證明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主張所必需;
(四)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持有申請責令提交的證據。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前款證據,申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被申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推定其主張成立。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據前款規定所作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具有經濟學、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獨立的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經濟分析報告,也可以自行委託獨立的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作出市場調查或經濟分析報告;人民法院對此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判斷。
第十四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他人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涉案證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可能影響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不公開開庭、限制或者禁止複製、僅對代理律師展示和責令具結保密承諾書等有效的保護措施。
經營者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的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及提供的重要證據,尚未公開但確有必要作爲本案證據予以質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前款規定的有關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被訴壟斷行爲已經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但未認定構成壟斷行爲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裁判。
第十六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被訴壟斷行爲進行調查的,在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中止訴訟。
第十七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判令實施壟斷行爲的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在作出判決時壟斷行爲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侵害;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危險的,可以判令消除危險;已經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以判令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合同及其條款、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違反反壟斷法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其效力。
技術合同內容雖未違反反壟斷法的強制性規定,但具有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或者相應條款無效。
第十九條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將當事人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入賠償範圍。
當事人申請專業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的,可以根據有關說明與當事人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關聯程度,將有關費用計入當事人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範圍。
第二十條壟斷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爲二年,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因被訴壟斷行爲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被訴壟斷行爲進行調查並認定構成壟斷行爲的,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爲的處理決定效力確定之日起計算。
受害人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爲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受害人超過二年起訴,壟斷行爲在起訴時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壟斷行爲人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壟斷行爲人以受害人的起訴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爲由提出抗辯的,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向前推算二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