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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對《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做出解釋,表示不再要求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每個)商品或其包裝上粘貼價格標籤,但要分門別類明碼標價。
因連鎖巨頭在商品價簽上做手腳,欺詐、誤導消費者引發的“價籤欺詐門”剛剛關上,現在卻不再要求超市每件商品粘貼價簽了,這是爲什麼呢?起因是“職業打假人”趙正軍多次投訴幾家大型連鎖超市,要求鄭州有關物價部門進行處罰,理由是超市沒有在每件商品外包裝上粘貼價籤。鄭州市物價局隨後依照有關法規,對這些賣場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做出整改。對此,多家大型超市聯合上書國家發改委,稱此舉將導致成本上漲並引發物價上漲,請求發改委取消對所有商品粘貼價格標籤的規定。因此,國家發改委有關超市不必每件商品粘貼價籤的解釋可看作是對此事的迴應。
河南多家大型超市聯合上書國家發改委的理由,可概括爲以下幾點。全貼價籤,成本、物價要上漲。鄭州丹尼斯超市表示,如果打上價格標籤,每家店每個月因粘貼價籤需增加的物料成本高達15.2萬元,一年將達182.4萬元。如在不改變企業利潤的前提下,將這些成本均攤到商品上,平均每件商品需要漲價0.18元;第二個理由還是成本、物價因素,只是有些詭異——如果要求每件商品都膠粘價格標籤的規定繼續存在,會讓“職業打假人”有機可乘,從而引發源源不斷的糾紛和投訴,商業企業由此衍生的後續管理費用大大增加。儘管詭異,似乎也能說得通,超市稱這是原本不必要的成本,或將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帶來物價上漲壓力。第三個理由終於不再跟成本、物價有關,但看上去更加理直氣壯,現在超市依靠計算機管理,使用條形碼結賬,完全沒有必要再退回到以前的手工操作。而10年前國家發改委出臺明碼標價的規定時,大型超市還沒有出現。
現在看來,國家發改委修改有關價籤的規定,主要依據還是最後一點,因爲國家發改委表示,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來的手工收費改爲電腦按商品信息條碼計費,因此原來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可以不再要求開架櫃檯、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商品或其包裝上粘貼價格標籤。爲什麼國家發改委沒有談及幾家大超市的前兩個理由呢?我想是因爲這兩點貌似有理,但不太可靠。不再要求每件商品粘貼價籤,或可降低超市成本,但消費者未必因此受益,依據是當初國家不讓超市免費提供塑料袋時,商家降低了成本,可是也並沒有因爲成本降低而出現商品降價。至於所謂不讓“職業打假人”有機可乘的問題,幾家超市明顯是在避重就輕,似乎出現價格欺詐問題沒有超市惡意因素,都是標籤難以管理失誤在所難免所致。
也正是認識到不必每件商品粘貼價籤的規定可能帶來更大的隱患,使價格欺詐更加明目張膽,國家發改委才特別強調,在商品陳列櫃(架)處,經營者應當區分商品種類,按照相關規定標明價碼,同時採用條形碼、電腦查詢、電子顯示屏等靈活便捷的方式明碼標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依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那麼,因爲修改價籤粘貼規定而受益至少減少了某些困擾的商家們,會照章執行不打折扣嗎?這既是對商家誠信的巨大考驗,也是對監管部門更爲嚴峻的挑戰。而對於消費者來說,我只想引用一句話:善良的人們,我愛你們,可是你們要警惕啊!
本報評論員 宋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