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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結婚前男方給了女方一張有密碼的銀行卡,但女方一直未支取其中錢款。婚後一年,雙方矛盾不斷,女方起訴離婚,並請求法院確認該銀行卡內的2萬元現金應歸女方所有。不過,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駁回了女方請求。
李娟和馬強2009年10月結婚。婚前,馬強將一張內有2萬元的銀行卡交給李娟。由於該卡設置了密碼,故李娟始終未支取錢款。雙方共同生活一年多後感情破裂,李娟遂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法院判令馬強給她銀行卡的贈與行爲合法有效,卡中的2萬元錢歸她所有。馬強則表示,銀行卡只是一份憑證,權利人署名一直是他,密碼也是由他設置的。按法律規定,財產實際轉移前,他可隨時撤銷贈與。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銀行卡只是一個憑證,並不是現金,故馬強贈送給李娟的只是一份權利憑證,銀行卡中包含的實質性財產權利並沒有發生轉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的贈與合同沒有實質履行,被告有權撤銷。綜上,一審判決原、被告離婚,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系化名)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