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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菲尼迪轎車撞了菲亞特轎車後,又撞上639路公交車。 |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備受各方關注的英菲尼迪車主肇事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陳家因酒駕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屬提出607.8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目前案件審理正在進行中。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5月9日5時36分許,陳家飲酒後超速駕駛英菲尼迪牌小型轎車,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國門外大街永安裡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號放行的菲亞特牌小型轎車,繼而又撞向正常行駛的639路公交車左前側。陳家棄車逃逸,事故造成菲亞特車主陳偉寧及6歲女兒珠珠死亡,陳偉寧的另一雙胞胎女兒珍珍因不在車上,幸免於難,陳的妻子王輝重傷。
公訴機關認為,陳家明知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卻違反交通法規駕車超速行駛,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陳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項交通違法,一是酒後駕車,二是闖紅燈,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駛,以此為基礎,檢方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據了解,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去年11月25日,北京朝陽檢察院曾通報,該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肇事司機陳家起訴到朝陽法院。但今年3月,朝陽檢察院將此案上報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北京朝陽檢方此前曾表示,該案由朝陽檢察院審理,准備起訴至朝陽法院。但由於該案件定性原因,根據刑訴法中有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案件級別提高,最終決定由市二中院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具體情況,分別為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本案陳家面臨的刑事判罰將可能會『昇級』。基層法院對單罪的量刑上限是15年有期徒刑,而中級法院可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目前,起訴書已宣讀完畢,央視報道稱,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向肇事方提出607.8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