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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昨天召開的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了《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並自8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意見,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程序統一發布。任何人不得製造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
重大建設工程要建專用地震監測臺網
新條例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防爲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核電站、油田、水庫大壩、特大橋樑、發射塔、超限高層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投資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地震預報必須政府統一發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意見,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程序統一發布。地震災害發生後,有關震情、災情和應對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人員統一發布。新聞媒體刊登、播發本市的有關地震消息,應當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內容爲準。地震預報意見發佈後,市人民政府可以宣佈所預報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臨震應急期一般爲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
製造地震謠言要受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或者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圖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或者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製造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