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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英菲尼迪車禍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肇事司機陳家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66萬餘元。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5月9日5時36分許,陳家飲酒後超速駕駛英菲尼迪牌轎車,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國門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管制,從後面直接撞上前方等候放行的一輛菲亞特牌小型轎車,繼而又撞向正常行駛的639路公交車左前側。此後,陳家棄車逃逸。事故造成菲亞特車主陳某及其6歲女兒死亡,陳某的妻子重傷,另有一位69歲老人因此事故受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人陳家方面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爲36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