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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科技獎公信力
從西安交大李連生科研成果造假到三鹿嬰幼兒配方奶粉檢測出三聚氰胺,從學術界論文抄襲、侵佔他人科研成果,到上海交大陳進『漢芯』公然造假、騙取國家巨額科技投資學術界接二連三出現的、廣為社會各界詬病的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僅有損中國學者自身的形象,更讓中國的科學家蒙羞於世界——一位在美國密執安大學做訪問的科學家向本刊記者訴說,他已經幾次被問:你們中國人是不是喜歡作假
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我們這個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國度,不時被『造假』裹挾?究竟是什麼原因,在被譽為『最後一塊淨土』的學術界,學術不端行為、學術腐敗得以大暢其道?
作為以科學技術界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體的民主黨派,九三學社自2007年起,連續幾年就科技評價體系、科技獎勵制度改革向全國兩會遞交提案。
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也不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吁:要改革教育、科技體制,改革科技評價機制,淨化學術空氣,營造一個倡導科學精神、潛心科研教學、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環境。
今年,又有多位來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國兩會代表、委員聯名提交議案提案:建議加大科技評價體系的改革力度,徹底改革科技獎項評選機制,減少科技獎勵數量,結束當前的造假獲獎亂象,從而維護科技獎勵的公信力,實現科技評價體系的公平公正。否則,將嚴重挫傷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損害國家的創新精神。
科技獎勵制度為何引發了學界的一片質疑?難道它真的是把『雙刃劍』,既沒能實現它設立的初衷,又加劇了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
美國學者埃爾菲·艾恩曾在《獎勵的懲罰》一書中,對獎勵制度的各種弊端和負面效應進行了深入剖析,很值得我們深思。
事實上,我國曾在1999年對國家科技獎勵制度進行過一次全面的改革,調整獎項設置、獎勵力度、獎勵結構、評價標准和評審辦法,並在2003、2004、2008年分別對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進行過修訂。現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就是2008年修訂、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但是,這些改革似乎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但科技界內部要求改革評價獎勵體系的呼聲強烈,就連普通民眾也對學術界屢屢出現的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喊『打』,科技獎勵制度又到了需要深化改革的時候。實事求是地深入分析科技獎勵所起的作用和客觀效果,或許會對未來的改革有所幫助。
不能回避的是,科技獎勵制度只是我國科技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科技評價的一種具體體現方式,作為對廣大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獲得社會認可的主要方式,科技評價纔是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礎機制。只有深入改革科技評價體系,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纔有可能解決好目前學術界出現的各種問題,也只有通過科技體制改革,纔能使科技評價體系和科技獎勵機制起到正確的導向作用,科技教育界目前這種為了獲獎而進行成果打包、捆綁搭車、人情公關等等亂象,纔有可能得到遏制並最終無處遁形。
《瞭望》文章:爭議科技獎勵制度
面對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對科技發展的新需求,我國科技評價體系能否跟上科技創新模式的發展變化?目前的科技評價和科技獎勵制度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與科技發展相適應?
今年2月1日,科技部發布了『關於撤銷渦旋壓縮機設計制造關鍵技術研究及系列產品開發項目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的決定』,一時輿論嘩然。
據科技部相關部門不完全統計,當時的媒體就此發布的消息有2萬多條。引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也使人們對國家科技獎勵,甚至對國家科技獎勵制度的議論和質疑之聲不斷。
國家為什麼要設獎?現在的評價體系是否科學?科技獎勵是否助長了科技界的浮躁之風?今春全國兩會期間,20多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案呼吁《減少科技獎勵數量,改革科技評價制度,淨化科研學術風氣》,這成為兩會上科技界熱烈討議的話題之一,也使這一廣受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再度昇溫至今。
獎勵制度利弊之爭
國家究竟要不要設立國家科技獎?一直以來就有不同的聲音,對這個問題的爭議也由來已久。
『科技獎勵制度是和整個體制相關的,爭論了不止十幾年。為什麼爭論不下去了?因為這個問題很難從理論上說清楚。』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王志新日前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時坦言,『獎勵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已經完全不適合現在的這種體制。』
王志新解釋說,『計劃經濟下,也許它起些作用,在市場經濟下,它只會越改越亂,沒有辦法改好。從計劃經濟角度講,我們是全盤學習蘇聯的體制,它有一系列獎勵,但市場經濟國家幾乎沒有國家獎勵,有也是很少很少,基本上都是民間設獎的。從執政者的角度講,國家設獎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民間設獎是從學術上獎勵社會精英,設獎的目的明顯不同。當時執政者是想無論從物質層面還是精神層面上獎勵一些人(比如上世紀50年代錢學森、華羅庚等人),這是國家設獎的目的,所以我說國家獎是從計劃體制延續下來的,但那時計劃體制不會出現太多問題,因為當時的社會比較簡單,管理比較死,沒有這麼多的可能性。』
王志新認為,搞研究『真正的動力不在設獎,比如應用研究,它的動力是市場需求,它是靠市場、靠競爭,研究不會因為你設不設獎而做得好與不好,研究的目的是不一樣的,它是不可能通過設獎而鼓勵而得到提高的。比如搞基礎研究,一是要有興趣,二是要培養人纔。研究是水到渠成的事,要腳踏實地,不可能為了得諾貝爾獎而去搞研究。』王志新強調,『搞科研不能靠獎來調動積極性,但計劃經濟體制下設立的國家獎恰恰就是這個目的。』
在王志新看來,在當下,取消國家獎不會影響科研教學和生產,『取消這個獎項會怎麼樣?不會怎麼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這個社會不會影響什麼,而改卻很難。』他認為,之所以對是否取消國家獎勵有爭議,是因為『一部分人認為獎勵已起不到它應有的作用,而一部分人還想借此獲得一些額外的東西』。他所指的這些『額外的東西』不僅僅是物質上的,還包括諸如滿足自身的虛榮心、得到相關部門的承認等等非物質層面的。他認為,這已違背了設獎的初衷。
針對王志新的看法,一位不願具名的專家認為,『(這個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覺得國家獎勵的導向作用還是要有,不能一「取」了之,況且國家獎勵制度是依法建立的。』
據這位專家介紹,《共同綱領》第43條就曾明確規定,『努力發展自然科學,以服務於工業、農業和國防建設,獎勵科學的發現和發明,普及科學知識。』1954年我國正式把『獎勵科學的發現和發明,普及科學知識』寫入第一部憲法。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幾年間,國務院陸續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八章『科學技術獎勵』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於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公民、組織,給予獎勵』,又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科技獎勵的法律地位,推動了國家科技獎勵制度的法制化建設。
『我們要建立法制化國家,首先就要依法辦事。另外,一項制度的建立總是有其歷史環境和歷史條件,而隨著環境的變化,制度也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或者被更科學的制度所取代。但現有條件下,完全取消國家獎項似乎不太現實。』
曾擔任過多屆全軍科技獎評審專家、現任中國海軍信息化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的尹卓少將,在接受本刊采訪時也坦率地表明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科技獎勵有存在的必要,對科技獎勵要作歷史性的評價。』他強調說,『這一體制機制在改革開放初期對提振科技人員的信心、科技地位的不斷提昇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但任何機制都有從生到死的過程,科技獎勵也是這樣,不是說機制已經腐化,而是已經過了30年,現在已經開始到了死亡期了。現在我們提出建立創新型國家,30年前的科技評價、獎勵機制已經在約束我們建立創新型國家,制約了科技事業的發展。這就好比一個大人穿了一件孩提時的衣服。並不是說我們當初設計的這個機制是錯誤的,但現在我們需要一個新的科技評價機制和獎勵機制。所以獎勵機制還要有,這是個導引性的,讓全國人民不要忘記科技對生產力作出的貢獻。』
尹卓認為,『獎勵機制是評價體系中最突出的部分,實際上對科技工作起了一個指揮棒的作用,起了一個戰略引導的作用。之所以現在被廣泛關注,就是它的引導作用。』在他看來,『科技獎勵這個評價體系過於量化和物化。整個科技評價體系,從上到下已經形成了一個利益鏈,形成了「癌變」。如果再不處理,我們下一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一定會被這個東西給扼殺,影響非常之大、非常之深遠。』所以,國家獎如何定位、獎勵的目的是什麼、獎什麼、如何獎?這一系列問題都亟待解決。
國家外國專家局原局長馬俊如教授認為,『科技獎勵作為激勵創新的一個重要手段,對我國科技發展起到了激勵加油的作用。』
他認為,獎勵應該促成獲獎者精神昇華,不要成為拜金主義者。一方面讓被獎勵者感到物質的安慰,另一方面則是激勵獲獎者繼續創新,為社會做更多更重要的貢獻。只有這樣,纔能產生『輻射效應』,鼓勵和帶動更多的有志者克服困難去搞創新。也只有這樣,獎勵工作的價值纔能得到社會的認可。『希望國家科技獎勵工作堅定不移地把握正確的獎勵方向,並能影響其他各種各樣的獎勵回歸到激勵精神昇華,激勵創造性上來,在社會風氣方面起到樹立正氣的作用。』
科技進步獎存廢之辯
『其實,在國家現有的五大獎勵中,爭議最大的是國家科技進步獎。』尹卓的這一判斷,也得到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獎勵辦』)的認可。
尹卓向本刊記者介紹說,科技進步獎是申報獎,又是獎項目的,不是獎勵個人,所以申報的時候有許多行政領導掛名,這就有一個排序問題:真正在一線工作的科研人員的名字往往排在後面。另外,科技進步獎每年都評,是普遍實行、由下而上的,根子已經插到科研院所的神經末梢了,而且它與評職稱、昇職、漲工資、分房子等所有待遇掛鉤。『這個導向作用非常強,非常不利於科技人員潛心科研工作。』
『如果國家就獎勵一兩個人,那麼進入科技界的人就只能把它作為一個精神上的導引、號召,只能讓他更潛心於科研工作,而不是整天想著它對評職稱、昇職、漲工資有作用這些物化的東西。我說的科技進步獎發生變異,就是指這一部分。』
尹卓認為,科技進步獎是使整個獎勵制度發生變異的主要因素。『不是說整個獎勵機制「癌變」了,是科技進步獎實施辦法「癌變」了,要把它切除。科技獎勵制度也要創新,使之更符合創新型國家建設的理念。』
在今春全國兩會上,解放軍電子工程學院原院長邵國培向會議遞交了題為《減少科技獎勵數量,改革科技評價制度,淨化科研學術風氣》的提案,並獲得了多位政協委員的簽名。他認為,國家科技獎項設置太多太亂,已造成科研領域追求功利的嚴重傾向。『這個問題實在太嚴重了,已經不僅僅是科技界的問題。』
邵國培認為,我國激勵科技工作者的政策比較簡單、機械,調級別、加工資、評先進、評職稱、評院士都與科研獎勵的等級和數量掛鉤,導致部分科研人員急功近利,把跑項目、搞鑒定、報獎項當成科研工作的重中之重,反而對艱苦的科研過程馬馬虎虎;報獎時注重包裝,動輒就是『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評獎時拉關系、走後門,不但浪費了經費,還出現了很多違背學術道德和科學良心的不正之風。因此,他提出『大幅減少我國科技獎勵的種類和數量;取消大部分政府獎和部門獎,設立各種專業門類科技獎;建議工程技術成果主要由市場、社會和實踐檢驗、認可;建議對科技工作者的業務評價主要由同行專家根據其科研成果和論文的水平來衡量』等多項建議。
據《瞭望》新聞周刊了解,今春全國兩會後,全國政協曾組織多個小組到全國各地進行調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就專門組織了『科技評價體系及獎勵制度改革問題』專題調研組,到上海等地就我國現行的科技評價體系和獎勵制度進行調研。
據了解,在此次調研形成的報告中,『一個基本一致的建議,就是取消國家科技進步獎,保留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合作獎四個獎項。建議在一級學科(如數學、物理、生物等學科)裡面多設立幾個重大學科獎,每年獎勵一兩項,是推薦性的而不是申請獎,更不是群眾性的評獎。』
尹卓分析說,申請報獎就有『打包』、『捆綁』、弄虛作假的可能。有受訪專家稱,『在申報科技獎項時,「打包」申報的不在少數。譬如剛剛被撤銷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的李連生,就曾經把2005年申報過的項目和別的成果一起打包申報了2007年的科技進步獎。』
尹卓也曾遭遇過自己的某項科研成果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捆綁』到別人身上去申報科技獎的『不幸』。這是一種科研造假行為,但『事後知道了也不好找人家,這明顯是拆別人的臺、當眾打人耳光。』尹卓只能無奈地感嘆。
國家科技獎該怎麼評
國家科技獎到底該怎麼評?學界對此議論紛紛。
中國科學院院士、四川大學教授劉應明認為,應該是國家的歸國家,社會的歸社會,市場的歸市場,『最好能由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隊和組織來評。』他說,三鹿集團憑借『新一代嬰幼兒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術的創新與集成項目』獲得2007年度國家科技進步獎,可後來卻出現了那麼大問題,嚴重損害了國家科技獎勵的尊嚴,『如果交由奶業生產企業或市場裡自生的行業協會來評,業內人可能會更加了解內情,就不會出現這種問題;即使出了問題,也不至於對國家科技獎造成損害。』
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學教授馬大龍也認為,逐步減少甚至取消一些國家獎勵,交由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評選,是公民社會成熟的標志。『如果國家介入太多,獎項出現問題,將造成國家公信力下降。』
2009年,作為全國政協委員,馬大龍曾以《維護科技獎勵尊嚴,深化獎勵制度改革》為題作大會發言,質疑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配方奶粉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認為『這一現象損害了國家科技獎勵的尊嚴,暴露出科技獎勵制度的某些弊端。對此,有必要反思並改革我國科技獎勵制度』。
對於『取消國家科技進步獎』,采取『市場歸的市場、社會的歸社會』的評獎方式等觀點,國家獎勵辦相關負責人認為『有點偏激』。他解釋說,『國家獎是政府獎,要體現國家意志,即一要鼓勵科技發展,二要鼓勵科技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如果把有效益的(獎項)都取消了,在政府層面上,如何體現科技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如何體現科技支橕發展問題?』
『真正讓科技長入經濟,這是1985年根據「面向、依靠」(1982年國務院正式提出「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簡稱「面向、依靠」)的方針並在此基礎上設立科技進步獎的出發點,也是黨的方針政策在獎勵工作中的體現。』該負責人認為,是否取消科技進步獎,不能僅僅局限在科技界、科技人員內部討論。從科技界自身發展來說,國外是以學術共同體為主,我們是以政府意志導向為主。『在「中國特色」的情況下,我認為,國家獎體現了國家意志。』
國家獎勵辦主要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本刊采訪時也表示,從理論上講,市場上的事交給市場去評價是對的,但現在還做不到。這位負責人舉例說,『華為的老總任正非,企業已做到上千億,對社會貢獻很大,但為什麼連院士也評不上?社會的評價為什麼采信不了?關鍵是評價體系。必須要把新的評價體系建立起來替代現有的評價體系,那時就可以取消。就如同高考也有許多弊端,但現在還不能取消,因為目前還沒有一個可以替代它的、相對更公平的制度體系。所以理論上講,取消是可以的,但實際條件還不成熟。』
一位接受本刊采訪的一線科技人員對學術共同體、社會組織的公正性也表現出擔懮。他告訴本刊記者,現在一些行業協會、學會和社會組織評出的獎項也難以服眾。因為『很多協會都是由官員或退休官員當一把手,還是行政主導。』
馬大龍直言,問題的根子在於學術共同體的過度行政化。行政人員不了解學術共同體內的情況,只能用量化的標准去衡量,而科研人員又不得不跟從,因為行政人員掌握著資源的分配權。從專業人士的角度看,在我這個領域誰是頂尖的我一清二楚,即使他沒拿過什麼獎項,『而真正一流的科研人員往往也不熱衷於報獎;很多熱衷於報獎的,反而是那些生怕別人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的。』但『科技獎勵如果不能評選出真正一流的成果和一流的科研人員,反而讓二流、三流的人得獎,這是很可怕的。』馬大龍說。
對此,中國科學院院士、中科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院長郭雷認為,從國家層面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具有根本性意義;其關鍵就是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職能的實質性轉變。
郭雷分析認為,在我國當前科技管理體制中,不但存在計劃經濟思維下管理體制的某些弊端,而且還有不規范的『自由競爭』機制所帶來的問題。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的『自由競爭』,只有很好地結合纔能集成各自優勢,否則就會導致兩者弊端的疊加。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門在職能上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對於自己實際上『管不了,管不好,也不應該管的事情』,不應該『越位』去管,而應從根本上進行職能轉變,減少對科研項目從立項、遴選、驗收到獎勵的具體管理,將工作重點集中在制定規劃、設計政策、做好服務和優化環境等職責上。另一方面,在科研管理的自由競爭機制中,也必須有規范完善的競爭規則、科學公正的評價體系與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作為保障,否則就會變為『無序競爭』甚至『惡性競爭』。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在這方面又不應該『缺位』。
郭雷舉例說,『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項目和成果的評審,就屬於管理職能的「錯位」。行政部門對科研評審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是按照幾大科技領域分組來邀請評審專家。多數被邀請的專家,盡管在自己所熟悉的專業方向有一定造詣,但對於其他領域具體成果的判斷,往往只能依靠某些表面現象和流行的數量指標,或主要受評委中個別「小同行」觀點的影響。這就使這類評審從根本上存在局限性,不可避免使其權威性與公正性大打折扣,使各類學術不端行為有機可乘,造成「拼湊成果、忽悠意義、蒙混過關」者大量存在,同時還會造成不正確的科研導向,並使不少真正優秀者屢受挫折。這是由行政部門職能的「錯位」所導致的機制性缺陷。』
在他看來,科技獎勵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鼓舞作用,但是如果國家過度重視並與個人利益密切掛鉤,以致把獲獎引導成科學研究追求的目標,則往往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更有甚者,不科學與不公正的評獎結果,往往還會對相關優秀科學家起到某種心理上『懲罰』作用,從而產生不可忽視的長久負面影響。
因此,郭雷建議,對我國幾十年來頻繁開展的大規模政府獎勵行為,實事求是地深入分析所起的作用和客觀效果,進一步改革獎勵制度;建議政府只考慮頒發少量的科學家成就獎,而關於具體科研項目成果的獎勵,交由學術界或市場自身來檢驗、評價與獎勵。『原則上講,對基礎研究成果應該依據其學術價值或對科技發展所起的推動作用,主要由公認的學術組織和學術團體來評價獎勵;對應用性研究成果,應該考察其實際應用效果和推廣情況,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等來評判獎賞。只有這樣,纔可能從根本上改進獎勵體系,使其發揮更好的作用。』
中科院院士、中國科技大學校長侯建國也認為,我國的科學獎勵名目較多,也很復雜,可以適當減少類型和數量。『基礎成果獎,要更多地與國際接軌,讓同行來評價;應用成果獎,要以市場價值和用戶評價為主要標准,盡量減少行政乾預。』
九三學社的一份提案也建議:應該針對不同研究類型的項目設置不同的績效目標,特別是注意區分基礎性研究項目和應用技術研究項目。『對於應用技術研究項目,應加強對成果轉化情況的考核評價,設定對應的評價指標,真正考核科技項目的成果是否轉化為生產力,符合市場需求。』
科技評價體系如何改
1999年,國務院頒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建立了現行國家科技獎勵體系的基本框架和結構。十多年來,條例的頒布為科技獎勵工作的調整和完善帶來明顯成效。但是,面對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對科技發展的新需求,我國科技評價體系能否跟上科技創新模式的發展變化?目前的科技評價和科技獎勵制度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與科技發展相適應?
受訪專家表示,科技評價是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獲得社會認可的主要方式,是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礎機制;科技獎勵是在科技評價基礎上,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或機構予以褒獎;科技評價體系和獎勵制度,對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科技人纔的成長具有重要導向作用。但如何改革科技評價體系,使之更好地適應我國科技發展的需要?國家科技獎勵下一步如何走?受訪專家並沒有給出明確、細致的答案。
國家科技部原部長朱麗蘭2009年曾撰文《獎勵下一步該怎麼走》。文章認為,建立新的獎勵體系和制度,我們的路還很長。下一步該怎麼走,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整個獎勵體系的建設,獎勵的內容是什麼?獎勵的對象是誰?二是怎麼獎勵?
朱麗蘭認為有三方面需要注意:一是獎勵評獎體系的設計要科學,不能一刀切,評價體系指標要進一步細化,在實踐當中總結各方面意見;二是要實事求是,防止評獎項目過度包裝;三是評審專家隊伍的建設。文章指出,『評審專家隊伍的選擇也要有一套規章制度,也要有一種考核,並且要定期換屆。』
全國政協委員、剛剛卸任的中國科協書記處原書記齊讓告訴本刊記者,科技評價體系亟待完善已成為科技工作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他介紹說,中國科協2007年的一項調查研究顯示,30.3%的科技工作者認為現行評價制度是造成學術不端行為的主要原因,24.6%認為評價標准不合理、不能真實反映科技成果的價值,31.6%的科技工作者認為科技項目評審驗收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走過場。科技工作者還普遍反映,過於量化的績效考核制度對科技人員造成極大的困擾,如評定職稱,都涉及到以參與項目、發表論文和獲獎的次數來定,導致科技人員壓力明顯增大。
齊讓認為,我國現行科技評價體系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評價分類不夠明確,用同一評價標准評價不同類型的科技活動,存在著簡單化和『一刀切』的現象。二是評價指標偏重數量導向,人纔評價和職稱評定的指標用論文發表數量、引用率等量化指標替代嚴格意義上的同行評議,致使一些人盲目追求論文數量,弄虛作假,滋長了學風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傾向。三是評價主體單一,在科研資助和項目管理、人纔評價和職稱評定、科技獎勵等方面,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邊界不盡清晰,行政部門在科技獎勵和評價中有著決定性的效力,科技團體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四是科技項目評價回避風險,往往關注其直接的、近期的、顯性的價值,而忽視其間接的、長遠的、隱性的價值,不利於創新思想和優秀創新人纔脫穎而出。
齊讓強調,建立和完善科技評價體系,關鍵是要處理好行政力量與學術力量、政府部門和科技社團、同行評議與社會參與之間的關系。對科技項目的評價應堅持從研究活動的規律出發確定評價導向;對科技人纔的評價則應堅持德纔兼備,既要考慮其科研能力、水平和貢獻,也要考慮在學風道德建設方面的表現。
他建議,對科技人纔評價采用『體積法』,從德、能、績三個維度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對科技項目評價使用『面積法』,從一個項目的『水平』和『效益』兩個維度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獎勵制度則從獎項目轉變為獎人纔,使科技獎勵的重點回歸科研人員,而不是背離獎勵的初衷。□
《瞭望》文章:國家科技獎勵歷程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43條明確規定:『努力發展自然科學,以服務於工業、農業和國防的建設,獎勵科學的發明和發現,普及科學知識。』
1957年1月24日,中國科學院首次頒發1956年度科學獎金,共有34項自然科學研究成果獲獎。
『文革』十年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陷於停頓。
1978年3月18日,全國科學技術大會召開,獎勵重大科技成果7657項,表揚先進集體820個、先進個人1184人。
1979年,開始頒發國家技術發明獎。
1982年,開始頒發國家自然科學獎。
1985年,開始頒發國家科技進步獎。
1985年5月22日,國家科委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集中統一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1988年,開始頒發國家星火獎,1995年起停止頒發此獎。
1995年12月14日,國家科委第33次委務會議通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章程》,調整了國家科技獎勵評審機構的設置,將『三大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合並為一個評審委員會,並采用『兩級三審』的評審制度。『兩級』即: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學科(專業)評審委員會;『三審』即:初審、復審、終審。這奠定了現行科技獎勵制度的基礎。
1995年,形成了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四大獎項。
1996年,《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改革科技獎勵制度,設立國家科技成果推廣獎,建立科技工作評價體系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勵機制。
1999年4月28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出臺。
1999年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9)67號文轉發科技部『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改革方案』,內容包括: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人數每年不超過2名,每人的獎金額為500萬元,其中:5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45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完善國家級四大科技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只設一、二等獎,每年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400項;調整國家科技獎獎金標准,將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標准調整為一等獎9萬元,二等獎6萬元。
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此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根據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進行過一次修訂,之後沿用至今。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根據2004年12月27日科學技術部令第9號《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08年12月23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改。□資料來源:《2001年中國科學技術獎勵年鑒》《科學技術獎勵綜論》(姚昆侖著,科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