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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潮(資深評論員)
廣東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何耘韜於2005年執行上級指令違規批地,今年4月被以玩忽職守罪判刑6個月。爲此,何的家人爲其鳴冤,引起廣泛關注。5月25日,何耘韜獲取保候審,翌日,廉江檢察院撤銷訴訟。6月9日,何耘韜官復原職,但未被安排工作,並被令不能同記者聯繫。(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08版)
何被判刑罰確實有些冤,因爲他明確抵制過這宗違法批地,最後迫於壓力才執行了上級命令。因此,他被判處刑罰,更像是給領導“背黑鍋”。但現在當地撤訴,何耘韜重獲自由並官復原職,這樣的處理則更加令人驚訝——這不是糾錯,而是錯上加錯。
何耘韜被判刑罰雖然有些冤,但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法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爲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何耘韜並不能因爲是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自己的責任,法院的刑罰並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下達違法指令的上級領導卻毫髮無損,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也沒有被追究違紀責任。何耘韜相當於“從犯”,而下達違法指令的領導則相當於“主犯”,追究“從犯”而不追究“主犯”的責任,這纔是錯誤所在。
顯然,糾正這起錯案的方式,應該是追究下達違法指令者的法律責任,但有關方面並沒有這樣做。何耘韜被判6個月刑罰,這並沒有錯,但廉江市有關方面卻“糾錯”了,這是錯上加錯。涉嫌違法的相關領導仍穩居官位,這是一錯再錯。何耘韜違法事實清楚,當地憑什麼撤訴?廉江國土局又憑什麼讓他官復原職?按照規定,公務員一旦犯罪便應被開除公職,更不要說什麼官復原職。雖然人們對何耘韜充滿同情,但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
廉江市以錯誤的方式糾正“黑鍋案”,看上去似乎與社會輿論的壓力有關,實則不然。社會輿論並沒有太多質疑何耘韜被判刑,而是主要質疑下達違法指令者沒有一同被究責。廉江市有關方面應該能夠讀懂社會輿論的矛頭所指,但他們故意裝作不懂、視而不見,爲了保護下達違法指令的領導,寧肯一錯再錯,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