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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竇紅梅)昨天,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關於註冊資金的准入條件由500萬元調整爲2000萬元,但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放寬。業內人士認爲,未來將有更多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從獨佔渠道優勢的銀行業分食出一塊大“蛋糕”。
根據《辦法》,基金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放寬爲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形式;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此前有消息稱,在《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頒佈後,基金銷售的第三方牌照將有望發放。此前,包括支付寶、財付通等在內的27家金融機構已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爲鼓勵基金銷售服務創新,引導和促進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差異化、專業化、高附加值的營銷服務,辦法中新設了增值服務費;同時規定收取增值服務費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方式,並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此外,《辦法》第8條,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法人銀行”,這意味着外資銀行獲准代銷基金。
爲確保基金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辦法》還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