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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申東
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修改後的條例取消了清真標牌制度,今後,寧夏將對從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核發《清真食品準營證》的管理制度。 《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於2002年11月7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通過。截至2010年年底,寧夏全區共有各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9126家,其中從事餐飲業的有6732家,從事生產加工業的有1046家,大型清真牛羊肉、禽肉屠宰企業有53家,清真食品生產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但是,寧夏在清真食品市場管理工作中仍存在清真食品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行爲規範化程度不高、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監管不到位、象徵清真的文字、圖案、標誌使用比較混亂等亟待解決的問題。修改後的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取消了清真標牌制度。目前寧夏98%的清真食品生產及供應單位都依法取得了清真標牌,但由於清真標牌不記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信息,出現許多《清真食品準營證》與清真標牌分離,甚至出現了出租、出借、買賣清真標牌的現象。爲了簡化程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減少申請人負擔,修改後的條例取消了清真標牌制度。同時,修改後的條例提出對從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核發《清真食品準營證》的管理制度。準營證有效期限爲四年,實行年度審驗制度,開設分店、分公司或者銷售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均應當分別申領《清真食品準營證》。其中從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包括酒店、飯店、賓館的清真餐廳、從事餐具消毒的企業以及單位內設清真食堂等。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清真食品包裝上打印《清真食品準營證》號碼,使用由自治區民族事務工作部門統一監製的清真標誌。修改後的條例還規定,清真食品專區或者專櫃必須與非清真食品經營區保持一定距離,在顯著位置懸掛“清真專區(櫃)”標誌,並禁止將“清真”字樣與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食飲品名稱並列作爲經營場所的招牌。修正案還根據寧夏實際增加了處罰的內容,對違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修正案》的行爲,將依據情節不同,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強制拆除、銷燬,處罰金額從1000元到5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