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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片)
本報記者 馬紹棟
省政府6月30日印發了《關於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方案》規定,對經營收益過高、社會反映集中的收費公路,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營性公路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政府還貸公路按期還貸並滿足養護管理資金需求的原則降低通行費收費標准。
超期收費公路立即停止收費
根據《方案》,以下8種類型的收費公路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堅決撤銷收費站(點):
●未經省政府批准設置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超過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費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已還清建設貸款(含有償集資款,下同)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
●2004年11月1日《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實施起批准立項的二級收費公路;
●2004年11月1日後批准立項,但技術等級和裡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連續裡程30公裡以上,一級公路連續裡程50公裡以上,二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間批准立項,但技術等級和裡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平原微丘區二級公路連續裡程40公裡以上,山嶺重丘區二級公路連續裡程20公裡以上,一般公路橋梁長度300米以上,改渡為橋的公路橋梁長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項,但不符合當時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公路;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上除省界及兩端出入口外,在主線上設置的公路收費站(點)。
七種違規公路要整改
對四類違規行為的收費公路項目及收費站(點)要立即糾正並停止違規行為:
●收費公路項目邊施工邊通車收取通行費、未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費的,要立即停止收費,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整頓;
●對公路收費站(點)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費等非公路收費項目,以及收費公路與非公路收費項目實行捆綁收費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綁收費行為;
●對擅自變更公路收費站(點)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內未能更正的,責令停止收費;
●對違規擠佔、挪用以及超范圍使用政府還貸公路通行費收入的,要嚴格依法追繳,確保其全額用於償還建設貸款和養護管理。追繳資金後,凡具備還清建設貸款條件的收費公路,應立即停止收費。
對三種《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前已經依法批准實施收費或完成收費權轉讓,但站(點)間距或收費期限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要制定並落實具體措施予以規范。這3種情況分別為:
●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點)的間距少於50公裡;
●經省政府依法批准實施收費,但收費期限不符合下列規定的收費公路: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5年。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
●經省政府依法批准,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超過5年,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0年;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5年。